一建《新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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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新法律法规》

—级建造师继续教育 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一、引言;一、引言;一、引言;一、引言;一、引言;一、引言;;;;1、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梳理; 所梳理的建筑工程法规和规章的时间范围; 防灾减灾类;一类是针对消防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 针对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抗灾设防及管理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气象灾害救助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例如:新2009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确立了防震减灾规划制度,要求各级政府编制本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新《防震减灾法》规定了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内容、审批、发布、实施, 并进一步明确了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原则、效力和修改程序等。 明确对地震灾害预防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完善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要求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等等。 完善了地震应急救援机制。 规范了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制度。;;;例如:同样是2009年5月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98年消防法的基础上有几个变化需要我们关注:; 在消防法的基础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又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节能环保类;节能环保类法规主要包括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大量的相关配套管理办法或政策文件。总体而言,这些重要的法规: 加大了对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要求; 政府机构被列入节能监管重点; 节能监管主体进一步得到明确; 建筑节能标准更加严格; 节能法严禁“免费能源福利”; 建立了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公共建筑空调室内温度控制制度等制度。;;改造与否,由业主自行决定;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结合改建、扩建,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这类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政府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国家、地方、业主共同负担。 其他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业主自筹。;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改造收益大于改造成本时方可改造; 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采暖供热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充分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实施城市旧区改建的,应当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供电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并分别将建筑物供热及耗能量、建筑物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业主应当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建筑节能服务单位,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的能耗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披露。 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业主应当根据审计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改进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的方案、措施,并予以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区公共建筑用电情况的调查、统计和分析,确定重点用电单位,并根据重点用电单位的历年用电情况、节电潜力等因素,确定每年的节电量及相应的奖惩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建筑物的用电状况等因素,制定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定额,作为公共建筑用电管理的依据。;国家对采用空调制冷制热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具体室内温度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和住建部《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建科〔2008〕115号),均要求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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