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知识培训课件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 - 广东.PPT

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知识培训课件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 - 广东.PPT

  1. 1、本文档共11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知识培训课件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 - 广东

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知识培训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 政策培训的内容 第一部分 清算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 收入确定的政策规定 第三部分 扣除项目的政策规定 第四部分 其他方面的政策规定 第五部分 纳税人应准备的清算资料 第六部分 如何填制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第一部分 清算要求的相关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主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规程) (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三) 符合下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已经交付使用且销售比例达到95%及以上的项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14】81号 )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限 对于符合清算条件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资料。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报送清算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为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责任 如果没有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处理,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在收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仍然拒不申报的,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处理,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 收入确定的政策规定 转让房地产收入的定义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条例》、《实施细则》) 货币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信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实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如钢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等。 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转让房地产收入的其他内容: 房产赠与 转让房地产收入,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实施细则》、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转让房地产收入其他内容: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

文档评论(0)

youbika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