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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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点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目 录 1 总则 5 1.1制定目的 5 1.2适用范围 5 1.3职责划分 5 1.4审查原则 6 2 受理 6 2.1材料申请 6 2.2受理 7 2.3移送 7 3 技术审查 7 3.1书面审查 7 3.1.1审查程序 7 3.1.2审查内容 8 3.1.3做出审查结论 8 3.2现场核查 9 3.2.1组织审查组 9 3.2.2审查程序 10 3.2.3审查内容 11 3.2.4做出审查结论 12 3.3审查意见 12 4 行政审批 13 4.1复查 13 4.2决定 13 4.3制证 13 5 变更、延续、注销、补办 14 5.1变更 14 5.2延续 15 5.3注销 16 5.4补办 16 6 附则 16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 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1.3职责划分 1.3.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程序,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3承担技术审查的部门负责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审查员的遴选、培训、选派以及管理等工作,负责具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 1.3.4审查组具体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 1.4审查原则 1.4.1规范统一原则。统一颁发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规范审查工作流程,保障审查工作的规范有序。 1.4.2科学高效原则。按照保健食品剂型形态进行产品分类,对申请增加同剂型产品以及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1.4.3公平公正原则。厘清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的关系,由技术审查部门组织审查组负责技术审查工作,日常监管部门负责选派观察员参与现场核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平公正。 2 受理 2.1材料申请 2.1.1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合法主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应条件。 2.1.2申请人填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并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1.3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参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附件2)的要求,填报申请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明细。 2.1.4申请人新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新增生产剂型的,可以委托生产的方式,提交委托方的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以“拟备案品种”获取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 2.1.5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以及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载明的该原料 2.2受理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3移送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受理后,受理部门应将受理材料移送至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部门。 3 技术审查 3.1书面审查 3.1.1审查程序 3.1.1.1技术审查部门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书面审查记录表》(附件3)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如实填写审查记录。 3.1.1.2技术审查部门应当核对申请材料原件,需要补充技术性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3.1.1.3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要求,需要对许可事项开展现场核查的,可结合现场核查核对申请材料原件。 3.1.2审查内容 3.1.2.1主体资质审查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合法有效,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等技术材料完整,标签说明书样稿与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一致。备案保健食品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技术要求。 3.1.2.2生产条件审查 保健食品生产场所应当合理布局,洁净车间应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体系文件健全完善,生产工艺流程清晰完整,生产设施设备与生产工艺相适应。 3.1.2.3委托生产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是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受托方应能够完成委托生产品种的全部生产过程 3.1.3做出审查结论 3.1.3.1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技术审查部门应做出书面审查合格的结论,组织审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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