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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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摘要: 目前,我国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税收法律尚不健全,如果企业很少关注其中的节税技巧,将会使员工“多劳少得”,严重挫伤员工积极性,所以进行股权激励纳税筹划很有必要。本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通过比较不同的股票期权发放方式,以寻求最优的节税方案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relevant tax laws of China’s equity incentive are not perfect. If the enterprise pays little attention to the tax saving skills, employees will be “underpaid”, which seriously dampens the enthusiasm of the staff, so it is necessary to carry out equity incentive tax planning. This paper mainly adopts case analysis method, through the comparison of different stock option payment, in order to find the optimal scheme. 关键词: 股票期权;纳税筹划;政策依据 Key words: stock option;tax planning;policy basis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01-0016-02 0 引言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管理的核心是激励。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方式,已越来越受到我国企业的青睐,但目前很多公司对此激励措施尚处于探索阶段。国内学者对股票期权激励的纳税筹划研究得较少,纳税筹划的方法较为单一,基本上是只针对股票期权这种单一的薪酬方法进行筹划,研究成果较少。我国与之相配套的税收法律尚不完善,国家关于股票期权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优惠力度很大,从而筹划空间更为广阔,所以进一步对股票期权进行纳税筹划很有必要。本文发散思维,文中第三种筹划方案把股票期权同年终奖和工资联合进行纳税筹划,探索股票期权纳税筹划新思路,以寻求更为节税的筹划方案 1 纳税筹划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授予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员工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的所得,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行权后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所得,则按税法规定缴纳 ②《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件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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