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核销管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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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核销管理管理办法

附件1. 长治市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我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 号)以及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资产,包括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贴现、垫款、存放同业、拆放同业等。?? 本办法所指债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由我行合法享有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债权追偿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利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是指本行内部对损失款项的处理程序,指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资产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本行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 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本行对债务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本行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十三)对于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四)对于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本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本行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十七)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五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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