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学-盖地-第4章(37页).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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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学-盖地-第4章(37页)

第四章 消费税会计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与纳税范围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确切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特定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纳税范围主要包括: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成品油。 二、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从科学、合理的原则出发,现行消费税共设置14个税目、若干个子目,征税主旨明确,课税对象清晰。它们是: 1.烟税目。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等子目。 2.酒和酒精税目。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等子目。 3.化妆品税目。 4.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目。 5.高档手表税目。 6.游艇税目。 7.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目。 8.实木地板税目。 9.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目。 10.鞭炮焰火税目。 11.成品油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目。 12.汽车轮胎税目。 13.摩托车税目。 14.小汽车税目。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 (二)税率 现行消费税实行从价比例税率、从量定额税率和复合计税三种形式。消费税税目税率见课本表4-1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三、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受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3.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四、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对同一纳税人,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税款的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在纳税人核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 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当受托方为个体户时,由委托方在其核算地申报纳税,除此之外,均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6.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 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品税税款。 7.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京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换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1.不同销售结算方式具有不同的纳税义务 采用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按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如果没有合同,无法确认约定收款日期的,在货物发出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无论是否收到款项 预收货款方式,发出应税消费品当天 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的,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索取凭证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销售额的确认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额的确认 基本要求(70%) 计税价格的申报 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 从高适用计税价格 重新核定计税价格(3个月上升或下降的累计幅度20%) 账证不全的小酒厂白酒消费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其他生产企业销售额的确认 三.销售数量的确认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实际消费品的实际销售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量 四、消费税从价定率的计算 在消费税按从价定率方法计算时,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消费税一般没有减免税规定,但国家从节省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等考虑,也可以制定减免税的政策。现行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缴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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