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民法的渊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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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民法的渊源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1951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赘婿要求继承岳父母财产问题的批复指出:“如当地有习惯,而不违反政策精神者,则可酌情处理。” 我国的民法渊源 (一)制定法 1、宪法 2、《民法通则》 3、民事单行法 4、国务院颁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5、地方性民事法规。 6、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二)国家政策 (三)民事习惯 为民法渊源的民事习惯须具有四个条件: 1、有习惯的事实。 2、有为法之意思。 3、无法律明文规定。 4、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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