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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省开课经济法律基础各章考点要点
201612省开课经济法律基础期末复习
第一部分:考试方式及题型
一、考试方式:开卷网考(在电脑室考),考试时间为60分钟。
二、考试题型:
1.单项选择题:(占20%)
2.多项选择题:(多选少选均不得分,占10%)
3.案例分析题(4个案例、单多选(多选少选均不得分),占70%)
(案例分析重点:民法、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会计法)
考试说明:根据广州电大(省开)期末复习资料的综合测试题进行复习,考前看看各章案例法规重点。
第二部分:各章案例法规重点
一、民法
(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是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二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民事活动。另外,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赔偿费或者进行其他对本人有利而不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应得到保护。
(二)无权代理的判断及处理
无权代理是指具备代理关系的其他要件,惟独缺乏代理权的行为,称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因代理行为发生后的某种法律事实而转化为有权代理或丧失其法律效力。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无权代理;2、越权代理;3、代理权终止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和第67条的规定,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1、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无效代理从一开始就无法律效力。这种行为可导致如下两种连带责任:
1、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原始取得、传来取得
1、原始取得,指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获得所有权。包括生产、孳息(天然和法定)、没收、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P41)、添附。其中,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另外,国家可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2、传来取得,指新的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从原所有权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包括因买卖而取得、因赠予而取得、因互易而取得、因继承或受遗赠而取得、因其他合法的根据而取得的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又称所有权的终止,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使所有权与所有权人分离。
引起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所有权的转让;2、所有权人抛弃其所有权;3、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4、所有权主体的消灭;5、所有权客体的灭失。
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其理论依据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四)债发生的依据: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致他人受损害。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给他人造成了损失的,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处理方式:一是不当得利部分退还;二是按市场价买入。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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