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规定.pptVIP

  1. 1、本文档共4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文 件 管 理 今天讨论主要的内容 出版行业实行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的主要背景 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依据 四川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相关内容解读 新闻出版行业实行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的主要背景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37号令,2008年6月1日实施) 第七条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登记一次。续展登记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原登记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职业资格续展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2.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 3.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八条:责任编辑注册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注册一次。续展注册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 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注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原登记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责任编辑续展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责任编辑证书原件。 2.责任编辑续展登记申请表。 3.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六条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依据本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的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当年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不少于24小时。其余48小时可自愿选择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八条? 在职自学是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鼓励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时间可折合继续教育时间,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折合方式。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  (一)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或成人院校举办的国家承认相关专业学历、学位的教育; ?  (二)接受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与出版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  (三)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第九条? 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作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的依据。 第十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由于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可由本人所在出版单位提供证明,经归口管理的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应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顺延下一年度合并完成。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在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时间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予进行出版职业资格的登记、注册或续展登记、注册。 三、继续教育形式 1. 参加总署和省新闻出版局主办的各类岗位培训班、专项研修班及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班等; 2. 参加中央、省、市级党校(行政学院)的调训及省委组织部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社会化选学; 3. 参加总署和省新闻出版局管理的行业协会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及竞赛活动; 4. 参加总署和省新闻出版局认可的国内外出版学术会议和业务讲座(包括出国(境)出版专业进修、考察、培训); 5. 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 6. 参加新闻出版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和有指导、考核的自学; 7. 接受总署教育培训中心及总署认可的教育培训分中心(人才培养基地)出版远程教育; 8. 接受总署教育培训中心西部地区分中心举办的出版相关培训; 9. 总署和省新闻出版局认可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省新闻出版局开设或认可的每年24学时的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班(当年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和组织安排的基层挂职和定点扶贫等工作半年以上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三)驻省外机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省新闻出版局开设的每年24学时的继续教育面授培训者,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说明,经省新闻出版局人事处同意,可参加总署和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举办的24学时的继续教育面授培训。 (六)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岗位需要参加有关出版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的,其学时数按以下标准认定: 1. 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

文档评论(0)

jdy26184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分享好文档!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