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方标准DB32-司法所建设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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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A00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 T XXXX—XXXX 司法所建设导则 Guide to construction of office of justice (报批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2/ T XXXX—XXXX 目 次 前言 IV 1 范围 2 2 总体要求 2 3 组织机构 2 4 队伍建设 3 5 业务建设 4 6 信息化建设 7 7 用房 7 8 装备 8 9 经费 9 10 所务管理 9 I DB32/ T XXXX—XXXX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武华、钱荣富、顾树勇、卞媛媛、张燕琴。 II DB32/ T XXXX—XXXX 司法所建设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司法所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信息化建设、用房、装 备、经费和所务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建设工作。 2 总体要求 2.1 司法所建设应以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为目标,做到机构独立、编制单列、人 员充实、职能强化、管理规范、保障有力。 2.2 司法所建设应遵循依法合规、立足实际、功能齐备、有效履职、服务群众的原则。 3 组织机构 3.1 机构设置 应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根据需要,也可以在经济技术 开发区、农林区、大型集贸市场等区域设置司法所。 3.2 机构名称 机构名称应为:XX 县(市、区)司法局XX 司法所。 3.3 管理体制 应实行由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县(市、区)司法局管 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3.4 编制核定 应核定2 个以上政法专项编制。 3.5 所长责任制 应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的任免、调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3.6 岗位设置 3.6.1 应设置以下岗位: 1 DB32/ T XXXX—XXXX a) 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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