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模式最终版_图文.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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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模式的可行性 一、浅谈BOT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中国一般称之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包括外国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一)BOT模式简图 (二)BOT项目流程图 (三) BOT项目参与方之间的主要合同关系 (四)、BOT项目的基本现金流量 二、BOT模式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BOT方式起源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筹资需要,目前其适用对象一般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港口、机场、能源、输水、环保等;这些项目都具有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资金回收期长、投资风险大的特点,一般企业难以承担,因此政府往往是主要的投资建设者,但一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全依靠政府出资是远远不够的,而BOT模式其强大的融资功能以及筹资风险分散能力正适应了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法律特点 BOT投资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同其它融资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点: (1)从权利转移看:政府只是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合同),将公路建设的经营权交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则在经营一定的时期后将其转交给当地政府。 (2)从责任范围来看:政府依据签订的协议(合同),通过经济活动的方式将设计、融资、建设、经营、维护公共设施的责任转移给项目公司。 (3)从项目的资金来看:采用BOT融资的项目所需要的资金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或国内投资者通过融资、贷款解决。政府不提供担保资金,但可适当贷款或参股,共同投资。 (4)从参与主体来看:政府与项目公司作为主要主体通过合同达成合作意向,项目公司分别通过贷款合同、经营合同、建筑合同、设计合同与银行、经营承包商、建筑商、工程设计机构达成有关贷款、经营、建设、设计方面的合作意向。 四、BOT方式的优点 五、BOT方式的缺点 (1)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往往都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调查了解,谈判和磋商过程,以至项目前期过长,使投标费用过高。 (2)投资方和贷款人风险过大,没有退路,使融资举步维艰。 (3)参与项目各方存在某些利益冲突,对融资造成障碍。 (4)机制不灵活,降低私人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性。 (5)在特许期内,政府对项目减弱甚至失去控制权。 六、BOT项目融资的关键影响因素(P111) 采用BOT模式融资最关键的因素是在项目立项前认真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包括经济、建设和生产条件、法律、技术、市场、环境等。BOT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和评价与一般项目不同,最重要的是经济评价,只有评价结论和指标都是可行的,才能被政府批准立项。 政府保证有哪些类型? ·1、项目立项前的充分论证是BOT项目成功最关键的因素 ·2、政府的立法保障 ·4、风险的合理分担 ·3、政府的优惠政策 ·5、本国金融机构参与融资 ·7创造性的技术方案 ·6、高水平的咨询公司与顾问 政府保证的类型 政府保证的类型 由于BOT项目通常属于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因此在BOT项目中政府是否做出保证以及保证的充分程度是项目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BOT项目中的政府保证主要有以下类型: 1、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保证。即在特许期内项目所在国政府保证项目公司的经营权,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某些特定条件中如确需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应对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 2、免受竞争保证。即项目所在国政府承诺在同一地区、某一特定时期内不设立过多同类项目,以避免过度竞争引起投资者收益下降。 3、项目的后勤保证。即政府保证向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原材料和能源等。   4、外汇保证。即项目所在国政府保证项目投资者有权将经营收益以自由外汇汇出国外。这主要是针对外资BOT项目。 5、承购或供应保证。这主要是针对项目产品或服务由政府统一收购的特许经营项目,如电厂、自来水厂、污水厂、垃圾处理厂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这类项目,政府会与项目投资者签订一份《购买协议》,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附件,承诺以适当的价格购买项目产品或服务。 6、项目固定收益的保证。国际上并不禁止项目所在国政府给予BOT项目投资人固定收益的保证。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将BOT方式作为吸引外资的一种方式引入国内之初,也不乏项目所在地政府给予BOT项目投资人固定收益保证的先例。 因此,BOT项目的投资者在投资国内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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