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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临时救助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浅谈当前临时救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是一项传统的民政业务,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在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缓解特殊困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临时生活救助涵盖的对象的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和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现行救助模式在实际操作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有效解决: 1、基层责任欠落实。目前,临时生活救助主要经过救助对象个人申报、村(居)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领取救助金等程序。由于县级民政部门无法逐一核实和掌握每位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因此,村(居)的评议和乡镇审核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乡村两级没有承担资金管理和使用责任,当遇到少数原本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难缠户”、“上访户”等头疼的对象要求救助盖章时,往往为息事宁人一盖了事,将矛盾和责任转移。 2、无理缠访欠遏制。按照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对救助对象每年只能救助一次,最多不超过两次。但部分救助对象心术不正,多次重复申请救助,特别是在年关将至时成群结队到县索要救助金,严重影响正常办公。在无理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就反复纠缠领导,甚至越级到省市上访,这部分对象往往凭借不明真相的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的批示超额享受到重复救助、多头救助,不仅影响了其他贫困群众公平、充分地得到救助的权利,而且挤占了有限的救助资金,甚至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3、救急效果欠明显。临时生活救助针对的是城乡贫困居民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而给予的一次性应急性救助,突出“救急救难”原则。但是,由于目前乡镇没有直接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的权力,少数边远山区的贫困群众在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急需政府救助时,由于信息闭塞,交通不便,难以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临时救助“救急救难”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4、政策宣传欠深入。部分群众因对政策理解不透,思想认识出现偏差,把政府的关心认为是国家的钱不要白不要,经常向政府伸手,不给钱就坐在县里不走,有的甚至无理吵闹、耍赖、威胁,严重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民政干部每天都要牵扯大量精力做政策解释工作。 建议及对策: 1、前移救助窗口。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对本区域的困难对象更了解,解释工作更具有针对性,还能免除救助对象奔波之苦。将小额度临时救助的权力和资金发放由县民政部门直接下放到乡镇,既能保证救助对象更准确、更真实,也能发挥临时救助“救急救难的”的作用。通过下放救助权力和资金,更能增强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可以按照乡镇的人口基数每季度下拨一定金额的小额临时救助资金。 2、规范救助程序。在救助窗口前移的情况下,细化、规范临时救助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必须要严格地经过村(居)群众代表评议和公示程序,让受助对象和救助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既不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拖延、推诿,也严格禁止和防范基层民政人员对不符条件人员徇私舞弊。 3、严明基层责任。县民政部门在规范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公示的同时,要明确职能职责,促使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及时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实施救助,此外,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程序规范力度,防止评议、公示工作走过场,将临时救助工作情况纳入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强化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对于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人员,要坚决从严追究工作责任。 4、强化工作监管。在下拨小额救助资金时,县级民政部门对已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查程序是否规范、对象是否准确、救助是否及时。结合检查的结果上浮或下降直至取消该乡镇临时救助资金。这样,既能掌握全县的临时救助工作情况,又能最大限度的监管资金的使用效率。 5、坚持救助原则。对于不符救助实质条件无理取闹人员,在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各级领导要坚决支持一线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于无理取闹、滋事生事人员,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救助政策准确有效落实到位,不致成为个别人的“唐僧肉”。(郑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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