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1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
指引第 3 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
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指引。
第二条 主办券商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股票发
行备案程序的挂牌公司出具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应当按照
本指引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并与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一同披露。
第三条 主办券商出具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应建立在
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等现存问题的基础之上,切实对公
司股票发行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保证报告相关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报告结论的客观性。
第四条 主办券商应在合法合规性意见中对照本指引及有关
规定逐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
程及事实依据。
2
第二章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必备内容
第五条 股票发行主办券商合法合规性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二)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三)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四)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意见;
(五)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六)关于发行定价方式、定价过程是否公正、公平,定价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的意见;
(七)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
的意见;
(八)主办券商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第六条 主办券商应对公司符合《管理办法》中豁免申请核
准股票发行的情形进行说明。
第七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公司治理是否存在违反《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定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如不存在违规情形,也应当进
行说明。
第八条 主办券商应对公司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了本次股票发行应当披露的信息发表明
确意见。
主办券商还应对公司在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是否规范履行
3
了信息披露义务,是否曾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法,被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
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进行说明。
对于曾被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挂牌公
司,主办券商应在合法合规性意见中就被惩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是否已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改正、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及相关信息
披露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东是否符合投
资者适当性要求发表明确意见,并列明做出判断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主办券商应对本次股票发行过程的规范性及结果的
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程
序是否合规,是否执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发行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
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应对本次股票发行定价程序的规范性及
结果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发行对象使用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主办券商应在合
法合规性意见中对交易对手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权属是否清
晰、审计或资产评估是否规范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涉及需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主办券商需对是否已获得
有效批准发表明确意见;资产相关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
的,主办券商需对是否具备相关许可资格或资质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安排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应当对优先认购的相
关程序及认购结果进行说明;依据公司章程排除适用的,也应当
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4
第十三条 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尚有未披露或未充分披露且
对本次股票发行有影响的重大信息或事项,可以进行补充披露,
并提示该信息或事项对本次股票发行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条 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
项目负责人应在合法合规性意见上签字,并加盖主办券商公章,
注明报告日期。
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代为签字的,需同时提供授权
委托书原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