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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主办券商推荐业务,明确主办券商职
责,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应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第三条 主办券商应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
内核。同意推荐的,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
推荐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以下简称“推荐文件”)。
第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主办券商推荐业务
进行自律管理,审查推荐文件,履行审查程序。
第五条 主办券商及相关人员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
开展推荐业务,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在推荐业务中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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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尚未公开信息谋取利益。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项目小组与人员
第六条 主办券商应针对每家申请挂牌公司设立专门
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推荐文
件等。
第七条 项目小组应由主办券商内部人员组成,其成员
须取得证券执业资格,其中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分析师
至少各一名。
行业分析师应具有申请挂牌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关专业
知识,并在最近一年内发表过有关该行业的研究报告。
第八条 主办券商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
项目负全面责任,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两个以上推荐挂牌项目,且负责财务会计事
项、法律事项或相关行业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
(二)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且具有主持境
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主承销项目经历。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成为项目小组
成员: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
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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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
份;
(三)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
职;
(四)未按要求参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组织的业务
培训;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内核机构与人员
第十条 主办券商应设立内核机构,负责推荐文件和挂
牌申请文件的审核,并对下述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一)项目小组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申请
挂牌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二)申请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四)是否同意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
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应制订内核机构工作制度,对内核
机构的职责、人员构成、审核程序、表决办法、自律要求和
回避制度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内核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内
核机构成员中由推荐业务部门人员兼任的,不得超过内核机
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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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内核机构应由十名以上成员组成,可以外
聘。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
织纪律处分的人员,不得聘请为内核机构成员。
内核机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或律师资格并在其专业领域或投
资银行领域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
(二)具有五年以上投资银行领域从业经历;
(三)具有相关行业高级职称的专家或从事行业研究五
年以上的分析人员。
第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将内核机构工作制度、成员名单
及简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
内核机构工作制度或内核成员发生变动的,主办券商应
及时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更新
披露。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十五条 项目小组进行尽职调查前,主办券商应与申
请挂牌公司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六条 项目小组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
则,通过实地考察、查阅、访谈等方法,对申请挂牌公司进
行尽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挂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以及在挂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项目小组尽职调查应以形成有助于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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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投资决策的信息披露文件为目的,调查范围至少应包括
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推荐报告中所涉及的事项。
第十八条 项目小组中应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行业
分析师各一名分别负责对申请挂牌公司的财务会计事项、法
律事项、相关行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
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项目小组应判断专业人士发表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
充分,对专业人士意见有疑义、或认为专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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