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章节复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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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章节复习

居民、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住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 临时离境————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但从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1.工资、薪金所得按月: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3500/4800)×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全年一次性奖金”不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其余种类的奖金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征税。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及损失)×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企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 - 3500×12)×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4.劳务报酬所得:【20%】 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 20% 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 20% 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20000元 20% 0 2 20000元——50000元 30% 2000 3 >50000元 40% 7000 5.稿酬所得【14%】 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 14% 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 14%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 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 20% 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 20% 7、利息、股息、红利、偶然、其他所得【20%】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 × 20% 自2008年10月9号起,对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彩、赈灾彩票,一万元(含一万)以下暂免征税;一万元以上,全额征收; 发票彩票>800元,全额征税。“偶然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20%】 对个人出租住房10% 【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所得的收入】 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 - 准予扣除项目 - 修缮费用800)× 20% 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 - 准予扣除项目 - 修缮费用800)(1-20%)× 20% 9、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暂不征税)、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 - 财产原值(买价 ) - 合理费用(相关税费)】× 20% 注: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捐赠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每次收入≤4000元 捐赠扣除限额=(每次收入-800) × 30% 每次收入>4000元 捐赠扣除限额=每次收入×(1-20%) × 30%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含新建】”的捐赠,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免税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等);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取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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