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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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管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范本) 甲方: (发卡企业)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 (存管行)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鉴于: 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第9号)的相关规定,甲方对于其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委托乙方进行相应的存管监督,乙方同意接受前述委托。 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定义: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者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 备案机关:指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之规定,对甲方进行备案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 存管账户: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第(1)项规定开立的账户; 收款账户:指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第(2)项规定开立的账户; 存管资金:指由甲方存入存管账户并由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存管的资金; 划款通知书:指如附件二格式的划款通知书; 不可抗力:指第六条第1款所规定的各类事件; 营业日:指乙方对公业务的营业日(不包括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2.在本协议上下文中,凡提及甲乙双方,应被解释为包括其各自权益及义务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3.法律法规:在本协议中凡提及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应被解释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任何可适用之规定的当前或者随后任何有效的修订版本。 第二条 文件提交、账户开立、存管资金存入 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营业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甲方申请开立存管账户应提交存管账户开立文件,并确认甲方在乙方的一个指定印章(或乙方的被授权人名章)为本协议项下存管账户专用印章之一; (2)根据本协议约定签发划款通知书的有效印鉴及其授权文件(如附件三格式); (3)其他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文件或者资料。 2.对于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接收的文件、资料原件,乙方应妥善保管。 3.在本协议签订之后10个营业日内: (1)甲方应当在乙方以甲方名义开立人民币存管账户,用于接收甲方存入的存管资金,该账户资金按照 (活期/(定期/(协定 利率计息。乙方在存管账户开立的次日,向甲方发出附件一格式的存管账户开户确认书。(2)甲方应当在乙方开立如下收款账户,用于接收由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其中收款账户的户名应与甲方开立的存管账户名称一致。 账户名: 账号: 账户行: 4.存管账户开立之后5个营业日内,甲方应按照规定及时将存管资金足额存入存管账户。资金到账后,乙方开始对存管资金履行存管职责。 5.本协议签署之日为存管起始日,存管终止日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存管期间为存管起始日到存管终止日的期间。 第三条 存管资金的管理 1.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负责保管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且独立于甲方的自有资金,甲乙双方按照商务部及备案机关有关规定调整本协议项下存管资金余额。 2.甲方确认,在存管资金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4款的规定存入存管账户之日起,为确保存管期间乙方顺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存管义务,乙方有权对该存管账户进行存管账户控制管理。 3.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第27个工作日内,在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中,填列甲方存管账户的实际余额,并根据备案机关确定的发卡企业类型(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监督甲方预收资金余额的缴存比例。 4.甲方存管资金余额低于商务部确定的存管比例,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及时缴存不足部分金额,甲方须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不足比例的存管资金。如果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相关存管资金的,乙方应书面通知备案机关并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5.存管资金金额每季调整一次,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每个季度结束后第21个工作日,根据上季度末预收资金和存管资金时点数的比例进行调整,如果甲方存管资金余额高于规定存管比例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划款通知书,将超出规定比例的存管资金划入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收款账户。 6.甲方存入乙方的存管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协定存款。 7.除对存管资金进行定期、协定存款操作及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所进行的划款,仅指按照本协议第四条有关规定将存管资金从存管账户划入收款账户。 8.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乙方应根据划款通知书进行划款: (1)划款通知书(如附件二格式)加盖甲方的指令发送用章并由授权签发人签字,且加盖的印章、授权签发人签字应与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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