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pptVIP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ppt

  1. 1、本文档共14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

 2.房地产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5530万元,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5530万元,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 迁补偿费 3249.8965 贷:开发产品  3249.8965  (二)税务处理如下 1.企业所得税 A公司2009年9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就要确认视同销售所得=5530-3249.8965=2280.103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280.1035×25%=570.0259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能按预计毛利率计算缴税,而是要确认视同销售所得计算缴款。   2.土地增值税 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是,在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不需要立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只需要预征。 (1)假定预征率为2%,则A公司2009年9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要预缴土地增值税=5530×2%=110.6(万元)。回迁房视同销售所得最后是否作土地增值税清算,要看楼盘的销售情况。由于该项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此土地增值税必须清算。 (2)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 开发成本=5530+6000=11530 扣除项目金额=11530×(1+20%)+11530×10%+14770×5.5%=15801.35 增值额=14770+5530-15801.35=4498.65 增值率=4498.65 ÷15801.35=28.47%,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率为0; 应缴土地增值税=4498.65 ×30%-0=1349.595; 已预征土地增值税=5530×2%=110.6( 应补缴土地增值税=1349.595-110.6=1238.995(万元)。 3.营业税 (1)营业税的计算 回迁房成本价如何确定?有观点认为,考虑到被拆迁房产原占有土地,开发商不需对该土地支付成本,补偿房产的成本价不应再计算土地成本;:回迁房的成本和正常销售的商品房一样,应 分为土地成本和建筑成本两个方面,只不过这里土地成本是以房换地换回来的,成本价应该包括土地成本。 A公司应该在2009年9月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缴纳营业税=4113.7931×7900×5%=1624948.2745(万元)。 (2)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问题。 A公司如果采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530万元,A公司应按销售价5530万元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A公司如果采用企业会计制度,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没有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则A公司应该按成本价3249.8965万元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然后视同销售所得=5530-3249.8965=2280.1035(万元)。  三、代收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营业税 代收款项中,除了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外,其他一切代收款项应一并计入收入额,缴纳营业税。并不用考虑谁出具票据及会计如何处理问题。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售房收入1000万元;该县人民政府要求代收政府基金50万元;代收住房专项维修基金50万元;代收取暖费100万元。则代收款项的营业额=1000+100+50=115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等价物以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部门、单位收取并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企业对纳入开发产品价内自己收取的代收费用,在转付给委托单位时,也可以从收入中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

文档评论(0)

118books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