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期的保护.docx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女职工产期的保护

女职工产期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1、产假的期限(1)正常分娩的产假《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6、37条和《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35、36条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在三个月内办理独身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由此可见,产假期限为,一般情况下为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如果属于晚育的增加15天;如果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小孩增加15天;如果难产的,增加15天;如果办独身子女证的,还可增加35天的产假。《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难产的是要增加30天产假。领取独身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并且给男方看护假10天。(2)怀孕流产的假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产假。《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怀孕不满三个月人工流产的, 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15日; 怀孕三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 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42日。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 合并计算假期。据此,我国法律目前对于女职工产假长度的规定可以归纳为四方面内容:(1)对于正常分娩的,产假长度为90天;(2)对于流产的,根据怀孕时间长短,给予不同时间长度的产假;(3)对于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生产中遇到的特殊情形,考虑到对产妇身体健康的影响,增加给予一定时间长度的产假;(4)对于晚育,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奖励一定时间长度的产假。 2、孕检和分娩的费用承担《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规定: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34条第三款规定: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第51条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3、产期的工资待遇《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规定: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 七条规定: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8条和《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在三个月内办理独身子女证的

文档评论(0)

jsntrgzxy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