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司考商法课堂笔记之公司的一般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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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司考商法课堂笔记之公司的一般制度

司考商法课堂笔记之公司的一般制度   第二节 公司的一般制度   一、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的设立是设立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公司,使其取得主体资格所进行的活动。   1—11 公司法中有的地方讲公司的设立,有的地方讲公司的成立,公司的设立与成立有哪些区别?   ——公司的成立是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设立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公司设立是成立的必经程序,公司成立是设立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具体区别是:设立行为发生在营业执照颁发之前,成立发生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时;设立行为以发起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如果设立中发生争议,依发起人之间的协议解决,成立必须办理工商登记,以登记机关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如果在申请登记中发生争议属于行政争议;设立行为的当事人是发起人、认股人,成立的当事人是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   我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的公司设立是严格的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设立一般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适用严格的准则主义,可以直接办理登记手续。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定行业的,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即适用核准主义。   (三)设立方式   依据我国公司法,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就某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视情况自由选择。   (四)设立条件   1主体条件:人数、发起人资格。   2财产条件:最低注册资本、资本构成。   3组织条件: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4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条件。   5行为条件: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   (五)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权限的划分进行了规定。有限公司中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办理登记的申请事宜,股份公司由董事会办理登记的申请事宜。   二、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是公司营业中使用的独特称号,公司的名称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确定,并依法办理登记。   1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   2名称的构成。公司的名称由四部分构成,依次是:公司所在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如北京辉煌电器有限公司。法律对名称所禁止或限制的仅仅是字号。这部分不能有损我国的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使用外国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不能使用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能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公司名称中不能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样来表示其行业或经营特点,等等。   3公司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国家”字样的,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的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字,有3个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才能使用“开发”、“实业”等文字。   4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从事营业,也不得转让预先核准的名称。   5公司名称权。公司对其经合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公司的名称权含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公司的名称权可以转让,但我国不允许公司名称的单独转让。   1—12张律师受托办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登记。他向委托人做的一些咨询解答中,哪一个说法存在错误?   A企业法人只能登记和使用一个名称   B企业名称须申请预先核准,这已经成为我国公司登记前的一个必要步骤   C企业法人的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D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应由董事长签署   ——答案:C。 企业法人的名称专用权只在登记机关的辖区内享有,并不是必然在全国范围内享有。   三、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特征及性质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具有法定性、公开性、自治性三个特征。   章程的性质,公司法没有具体明确,一般认为章程中用来约束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股东或发起人的内容属契约性质;当公司成立后,用来约束公司、董事、经理的内容属自治规则。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注意制定主体】   在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在一人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就通过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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