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校禁烟措施三高校禁烟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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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校禁烟措施三高校禁烟措施

(一)上海交通大学禁烟的规定 上海市十三届人大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2月10日通过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现制订我校禁烟条例如下,希望全体教职员工、全体学生遵照执行。 一、禁烟区域:校园内所有室内外场所全部属于禁烟区域。 二、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与教师代表为成员的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的控烟工作。 2、学校倡议每一位教职员工和学生,积极投身校园禁烟活动。 三、监督管理措施 1、结合学校行政值勤与学生的志愿者服务,组织师生对校园控烟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文明组室考核内容之一,落实奖惩。 2、学校部门领导与教研组、年级组组长对本部门的禁烟工作负责,保证组室内无人吸烟、无烟头、无烟具。 3、门卫负责对外来人员的禁烟宣传。 4、在与家长会、对外展示等外来人员集中入校的活动之前,学校必须做好校园禁烟工作预案并保证充分落实。 5、每位教职工与学生,如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都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奖惩措施 1、全校教职工要带头禁烟 , 不得在校内吸烟 , 违反者若被督查或举报属实,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如再次发现,除责令改正外,每次给予人民币 5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在《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范围内酌情增加罚款金额。 2、工会对各组室进行校园禁烟工作专项考核。发现违规现象,除对违规者个人处以警告或罚款外,对相关组室在校内进行通报批评。如不及时整改,将取消该组室本年度申报文明组室评比的资格。 3、对于积极参加禁烟宣传并卓有成效的教职工与学生,学校将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与奖励。 五、本规定由学校禁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北京工业大学禁烟的规定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更好地构建和谐校园,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和北京市爱卫会关于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院楼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不设吸烟区 明令禁烟区域参照《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组织与日常监督管理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部门、教职工、学生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 第三条 各楼宇、场馆入驻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谁负责的区域谁管理的原则,入驻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禁烟工作计划及相关制度,设置专人负责本部门禁烟工作,做好自身管理工作,积极创建无烟单位; (二)在所管辖办公室内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烟缸),地面不得有烟蒂、烟灰; (三)加强本部门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对部门访客进行禁烟宣传。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办公室监督、检查辖区内落实禁烟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负责辖区内禁烟宣传画及资料的统一张贴和发放; (三)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设立巡视员,负责对辖区内公共场所禁烟情况的检查,及时制止公共场所吸烟行为。对不听劝阻者或情节严重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将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条 师生员工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师生员工均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师生员工均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部门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三)师生员工均有义务遵守本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吸烟,并相互监督。 第六条 违反禁烟规定的认定及处罚细则: (一)在实施禁烟场所部门辖区内发现烟蒂一支或发现一人正在吸烟,即认定该部门一人次违反禁烟规定; (二)学院除设立检查员对禁烟场所进行日常监督外,还将通过各楼宇和场所内安装的摄像头对吸烟行为进行监控; (三)各部门所属教职员工违反本规定,每月累计达到五人次,对其所在部门通报批评。部门每年因此被通报达到三次,取消该部门评优资格; (四)学生违反本规定,班级每月累计达到五人次,对其所在班级通报批评。学生班级每年因此被通报达到三次,取消该班级年内评优资格。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在全院范围内实施。 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学院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三)沈阳工业大学禁烟条例 为了保障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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