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重点教案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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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单一国: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全国居民具有一个统一的国籍。 2、复合国:是指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复合国可分为联邦和邦联,在历史上还有过身合国和政合国。联邦也称联邦国家,是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洲)组成的联合国家,是复合国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邦联,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3、独立国:独立国是行使全部主权,有权并且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国家。 4、附属国:由于封建统治残余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 5、永久中立国: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因而也是特殊的国际法主体,国家形式可以是单一国,也可以是联邦。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6、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自己的领土在特定的范围内提供给另一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也可称为国家地役,这是国家属地最高权力受到的一种特殊的限制。是一国根据有关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一种限制,目的在于满足他国的某种需要或为他国服务。 7、界河:是指全部或部分流经两国之间,作为分隔两个国家陆地领土的河流。界河两侧的水域主权分别属于两国,构成沿岸国家的内水。对界河分界线两边的水域有各沿岸国行使管辖权。 8、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9、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并可通航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向所有国家开放的河流。 10、全民投票:又称为全民公决,是指由公民以投票方式决定领土的归属问题。全民投票不仅是实现民族自决所常采用的一种和平方式,而且也是解决领土归属问题、引起领土变更的常见方式之一。 11、收复失地:又称为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12、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岸国的军舰等有适当理由认为外国商船在本国管辖水域内违反国家的法律和规则,而对该外国商船实行连续追赶的行为。为保护沿海国的权益,国际法承认沿岸国对于外国商船有所谓的紧追权。 13、登临权:是指各国军舰、军用飞机和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船舶和飞机在公海上代表国家靠近和登上被合理地认为犯有国际法所禁止的上述任何非法行为嫌疑的商船,并进行检查的权利。 14、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在一定范围的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相同的法律地位和待遇。这一原则是以本国人的法律地位作为参照标准来确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5、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国民的地位和待遇,相当于该国(给惠国)已经或将要给予任何享受最优惠待遇的第三国(最惠国)国民的待遇。这一原则是以受到本国最优惠待遇的一类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作为参照标准,来确定另一类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6、加权表决: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分别给予国际组织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等值的投票权的一种表决制度。 17、平时封锁:是指一国或多国在和平时期使用海军对另一国的海岸实行封锁、禁止被封锁国船舶出入的行为。平时封锁一般是拥有海军的强国为其本国利益对弱小国家所进行,是一种对他国领土的侵犯。 18、反报:是指一国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对抗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不公平的行为。在国际实践中,反报通常适用于国家之间有关使节、贸易、关税、航运、移民和外侨关系等领域。 19、斡旋与调停:斡旋是指在争端当事各方不能解决争端时,由第三方所做出的促使争端当事方进行直接谈判,一实现争端的和平解决的行为;调停是指在争端当时各方不能直接解决争端时,由第三方以调停者的身份或者资格介入,直接参与当事方之间的谈判,调和争端各方的要求,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使争端和平解决的行为。 20、调查与和解:调查又称查明事实,是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产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由争端当事国同意设立的国际调查委员会针对特定争议事实开展调查,查明事实真相,作出报告书,继而由当事国自行解决争端的国际争端解决方式;和解又称调解,是指国际争端当事方将争端提交给一个特定的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来查明争端的事实,进而提出报告,包括提出适当的关于解决争端的建议,以使争端的各方达成协议,和平解决争端。 二、简答题 一、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必不可少的行为规范,具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由一个国家管辖的自然人和法人则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不存在一个超越国家的立法机构,也不应该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和颁布强加于其他国家的法律。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只能是国家之间或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平等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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