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土保持法的要内容及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要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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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要求 (一)水土保持方案的分级分类管理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程序 (三)技术评审的相关要求 (四)后续管理的相关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的适用范围 地域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容易发生水力侵蚀和风力侵蚀的平原、城镇及有景观要求的区域) 项目范围: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的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不需办理立项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的分类管理 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新要求可能为5公顷或5万方) 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的主要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概况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与防治目标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 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深度 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按可行性研究深度要求进行编制; 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立项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及重新报批、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根据主体工程相应设计阶段的资料和工程进展进行编制,并达到工程可研或初步设计深度 编制单位和人员要求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管理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技术评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委托专门技术评审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和较大生态影响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可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机构应当在50日内对水土保持方案提出技术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方案审批条件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政策规定 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 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通过了技术评审 不批方案的十种情况 属于产业政策规定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 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划规定的项目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垦陡坡地实施的农林开发项目 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采石 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水工程 经过拆分或打捆的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划的项目。对国家宏观调控类项目,有关立项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不能提供相应文件依据的项目 不批方案的十种情况 分期建设的前一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方案、未落实或未通过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的项目 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项目中,存在未编报方案、未落实或未通过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的项目 影响水功能区划中的一级保护区,或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区水质的项目 在华北、西北等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项目 方案审批的申请材料 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生产建设单位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时,应当向具有相应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审批申请 水土保持方案 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 其他相关材料 审批申请的主要内容 方案(送审稿)可由建设单位的内设机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机构行文要求审查,抄送技术评审机构。文件中应载明该项目是否列入行业规划,主体工程所处的设计阶段,以及委托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时间和单位 方案(报批稿)经技术评审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后,方可向审批机关行文申请审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良好的生产建设单位直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复。文件中需载明方案(送审稿)于何时通过何技术评审机构组织的技术评审,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方案编制的主要结论 方案审批程序 受理: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公示:受理审批申请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或行政许可专门网站等公共信息平台公示15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就公众反映的主要水土流失问题,要求生产建设单位作出解释,并采取或完善必要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审批:收到材料后,20日内(不包括技术评审和公示时间,评审后超过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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