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1987,第四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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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1987,第四版) (FIDIC,1987,第四版) 前言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中的条款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在进行国际招标的工程施工中被人们广泛推荐使用,本合同条件也同样适用于国内的合同。FIDIC认为本合同条件的英文版是正式的和供翻译用的可靠文本。 在制定这些条件时已注意到,虽然有许多条款是可以普遍适用的,但有些条款则须考虑工程的环境与地区性而作必要的变更。普遍适用的各条款已经编排在本文中,称为第一部分一通用条件。这些条款已印成便于编入通常合同文件内的那种形式。通用条件与称为第二部分的专用条件以相应的顺序编号相联系,使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决定有关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条件。为用于每一具体的合同,第二部分中的条款必须专门拟定。当涉及疏浚和填筑工程时,对第二部分必须予以特别考虑。为了帮助制定第二部分,解释性材料和示范条款随同本条件一起以一单独装订的文件方式予以公布。该文件的名称为“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一专用条件,附有用于制定第二部分条款的指南,第4版。”FIDIC预计很快会出版:“关于土木工程合同文件的注解”(1977年版,1979年再版)的新版本。该书将包括针对本条件第4版中各条款的注解。第4版的用户会发现参阅新版注解是很有帮助的。 参阅其它FIDIC出版物对用户来说也可能是有益的,例如,投标程序(1982年第1版),施工、保险和法律(1986年)。FIDIC对在制定本版文件过程中,由“国际承包商联合会”(CICA)的代理人。“欧洲国际承包商”(EIC)及“美国总承包商协会”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深表谢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定义及解释定义 1.1在下文所定义的合同中,下列用词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a)(i)“雇主”是指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承包商同意)。 (ii)“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被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雇主同意)。 (iii)“分包商”是指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的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或是由工程师同意已经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分包商的受让人。 (iv)“工程师”是指雇主为合同规定目的而指定的工程师,并在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提及为工程师的人。 (v)“工程师代表”是指工程师根据第2.2款随时指定的人。 (b)(i)“合同”是指本合同条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规范、图纸、工程量表、投标书、中标函、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以及有可能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之内的这些补充文件。 (ii)“规范”是指合同包括的工程技术要求及按照第51条制定的,或由承包商提供并由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要求的任何修改或增加。 (iii)“图纸”是指按照合同规定,由工程师提供给承包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技术资料或类似的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形、模型、操作和维护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或类似资料。 (iv)“工程量表”是指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的、经标价的和完成的工程量表。 (v)“投标书”是指承包商向雇主提供的,按本合同条款规定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而提出的,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vi)“中标函”是指雇主正式接受投标书的证件。 (vii)“合同协议书”是指第9.1款中提及的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 (viii)“投标书附件”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的附件。 (c)(i)“开工日期”是指按照第41条规定,承包商收到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ii)“竣工时间”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到工程或任何区段竣工并通过检验的时间(或据第44条规定延长的时间)。 (d)(i)“竣工检验”是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和承包商另行商定的,并应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由雇主接收之前,由承包商负责完成的检验。 (ii)“移交证书”是指根据第48条规定颁发的一种证书。 (e)(i)“合同价格”是指中标函中的规定的费用款额,用以支付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款项。 (ii)“保留金”是指雇主按照第60.2(a)款规定保留的所有款项的总额。 (f)(i)“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 (ii)“永久工程”是指按照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iii)“临时工程”是指在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中所需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商设备)。 (iv)“工程设备”是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品。 (v)“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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