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宏达资产管理中心到土地房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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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宏达资产管理中心土地房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铁宏达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铁宏达中心)土地房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根据《中铁宏达资产管理中心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中铁宏达中心土地房产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铁宏达中心代表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非上市土地房产。第三条 中铁宏达中心土地房产管理,严格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导,集约利用、规范处置”的资产管理原则,强调重视权属管理、积极盘活、有效利用、多辟处置途径、加强日常管理。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中铁宏达中心土地房产管理职责代表总公司对非上市的土地房产实施管理,并对其效益负责;负责建立和完善土地房产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土地房产的权属规范、利用、开发、处置及日常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受理分支机构有关土地房产开发、处置报批事项。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土地房产管理职责作为中铁宏达中心派出机构对管辖范围内非上市的土地房产实施管理,并对其效益负责;负责规划及组织管辖土地房产的权属规范、利用、开发、处置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与所在股份公司成员企业洽商房屋租赁协议事宜,督促缴纳土地房产收益;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有关土地房产管理工作报告及报表。第六条 存续单位土地房产管理职责负责本单位土地房产的权属规范及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分支机构资产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及时上报有关土地房产管理报表。第三章 权属管理第七条 中铁宏达中心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存续单位管理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为总公司,为规范土地房产权属管理,除原产权关系在总公司或总公司的直属全民所有制单位外,从原总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划转到中铁宏达中心的非上市土地房产,无权属证的应确权办证到总公司名下;有权属证的应将土地证、房产证的证载人变更到总公司名下。第八条 确权办证工作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区别以下几种情况办理:1、无权属证或权属证载人还是铁路局的土地房产,应积极争取,尽快确权办证或更名到总公司的名下;确权确有难度的,实物资产不得轻易放弃,可暂不进行权属规范。2、股份公司成员企业使用且生产办公离不开的非上市土地房产,证载人已经办在股份公司成员企业名下的,应尽可能通过转让方式注入到上市范围。3、股份公司成员企业使用的暂无收购计划的非上市土地房产,要尽快将证载人变更到总公司名下。4、存续单位土地房产的权属规范要与其改革方案统筹考虑,整体改制的,权属过户到新单位名下;非整体改制的将权属变更到总公司名下。5、可开发利用的土地应与具体开发方案统筹考虑,原则上在开发实施过程中将其权属规范和土地变性一步到位。6、历史上取得的地处偏僻的土地,对企业已无使用价值且也没有开发预期,原则上不进行权属规范。财务账面有价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处置方案,上报中铁宏达中心审批。7、住宅用地暂不进行权属变更。涉及危房改造或整体重建的,结合危改和重建方案规范权属;土地仍在宏达中心,地载住宅已经按货币化分房出售的,原则上将土地分割给地载房屋所有人,结合所在地政策积极寻求解决方案。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应对管辖范围内土地房产按照第八条所述情况进行分类。需要进行权属完善的,根据重要性和难易程度制订工作规划。分支机构年度确权办证计划及所需规费计划须纳入中铁宏达中心年度计划管理体系,上报中铁宏达中心,年度计划批准下达后实施。第十条 土地房产确权办证费用,原则上权属证办在谁的名下谁承担费用。第四章 土地房产的利用、开发和处置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尽力盘活非上市土地房产,积极主动地开辟渠道,提高土地房产的利用效率,提高国有资产的经济收益。第十二条 土地房产的利用、开发和处置须严格执行《中铁宏达资产管理中心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操作。涉及土地房产开发和处置事项必须上报中铁宏达中心。第十三条 土地房产的利用、开发和处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纳入关联交易协议、房产向非关联方出租、房地产开发、集资建房、有偿转让、无偿划转、移交政府等。政府规划占用比照资产处置管理。第十四条 土地房产的利用、开发和处置遵循“规范操作、利益共享”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总公司及中铁宏达中心的有关规定进行运作,优先考虑股份公司及成员企业的整体发展需要,充分调动分支机构和存续单位在利用、开发和处置资产的积极性,处理好股份公司及成员企业、中铁宏达中心、分支机构、存续单位、合作单位等各方面的利益。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各级成员企业使用的属中铁宏达中心的房产均应纳入关联交易协议范围。中铁宏达中心委托分支机构与股份公司成员企业洽谈管辖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协议事宜。房屋租赁协议由中铁宏达中心与股份公司成员企业签订。要规范房屋租赁协议的执行,加大协议费用的催缴力度,避免形成往来款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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