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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的对外投资行为,各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原则上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分类 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一般包括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股票等。 (二)长期投资一般包括: 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 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八条 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九条 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一)公司长期投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其审批权限不应超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500万元。短期投资账面余额是指投资完成后,“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 (三)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各分公司现有的对外投资,全部转移到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或分公司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三条 公司法律顾问、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三章 短期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三)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按照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处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详见财物盘点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帐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投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帐。 第二十一条 公司短期投资分别由总经理、董事会按其职权批准处置。 第四章 长期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三)公司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四)公司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六)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制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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