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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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某市法院受理了中国人郭某与外国人珍妮的离婚诉讼,郭某委托黄律师作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关于委托代理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郭某已经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B.法院可以向黄律师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行为有效   C.黄律师可以代为放弃诉讼请求   D.如果珍妮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公民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当事人的含义、当事人适格、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当事人的更换、原告与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还需要把握诉讼代理与诉讼代理人制度。 第一节 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3)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这一特征表明了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 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民事诉讼实行原、被告两当事人对立的程序结构。原、被告的存在是诉讼得以发生和继续的前提条件。 当事人在不同程序中的不同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特别程序中一般称为申请人,但选民资格案件中称为起诉人;在督促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确定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的意义:一系列的程序问题都同当事人有密切关系,如管辖问题、回避问题、诉讼费用的减免问题等。 我们可以沿以下思路分析当事人问题:首先是起诉者和被诉者是否具有作为当事人的资格,即有无当事人能力;其次是把起诉者和被诉者与本案的争议联系起来,看他们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是否合适,即当事人是否适格;如果作为本案当事人是适格的,再看他们能否有效地实施诉讼行为,即有无诉讼能力。 二、当事人概念的变迁 (一)实体当事人概念 实体当事人是指从实体法的角度界定当事人,把当事人与发生争讼的实体法律关系联系起来观察,要求当事人与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实体法律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 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认为,当事人具有三个特征:⑴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⑵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⑶受法院裁判拘束。其中第二个特征强调的就是当事人要与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也表明我国原先采用的是实体当事人概念。 (二)程序当事人概念 程序当事人是指完全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界定当事人,按照这一新的标准,能否成为诉讼当事人,与实体权利义务状态无关,不必联系实体法律关系来确定。 这一新概念表明,当事人完全是一个程序法上的概念,检验当事人的标准是看某人是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某人是否为被提起诉讼的一方。 (三)从实体当事人到程序当事人的转变 当事人的概念,经历了从实体当事人到程序当事人的转变。 发生这一转变的原因在于:(1)当事人原本是个程序问题,需要在程序开始时就加以确定;(2)实体当事人也无法说明为什么那些并非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主体的人,却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3)实体当事人的概念也不利于通过诉讼,通过法院的司法救济来形成新的实体权利。 三、当事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密切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但是,特殊情况下,两者也可能出现不一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如分公司),也可以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1.自然人 自然人是主要民事主体之一,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与他人发生纠纷,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或被告应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也从出生开始享有,到死亡时终止。 《民诉法意见》第45、46、49条规定的以业主身份作为当事人、雇主身份作为当事人。以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为当事人的情形。4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4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自然人作为当事人需要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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