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审判典型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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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审判典型案例 1.岚林公司等骗取贷款、郑某信用卡诈骗案((((((((1) 2.顾某、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3) 3.吴某等伪造金融票证案(((((((((((((((8) 4.艾某、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10) 5.钱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11) 6.大乾同公司等逃汇案(((((((((((((( (13) 7.张某信用证诈骗、合同诈骗案((((((((((((16) 8.刘某信用卡诈骗案(((((((((((((((((18) 9.薛某、曹某保险诈骗案(((((((((((((((20) 10.俞某非法经营案(((((((((((((((((22) 岚林公司等骗取贷款、郑某信用卡诈骗案 【裁判要旨】 以伪造公司财务资料、采购合同,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构成骗取贷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岚林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郑某、阮某,在上海某钢材市场经营期间,为获取银行贷款,经预谋后于2012年5月,采取伪造公司财务资料、采购合同,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贷款发放后全部用于偿还岚林公司原有债务,至贷款期限届满,岚林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造成银行损失500万元。 2007年12月、2008年7月,郑某还分别向交通银行、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至2013年8月,累计透支信用卡本金296,000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 【审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岚林公司及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郑某、阮某,以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500万元,至今尚有470万元未归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属共同犯罪。阮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阮某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对于骗取贷款犯罪,岚林公司、郑某、阮某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郑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阮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均有部分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郑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岚林公司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阮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骗取贷款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顾某、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 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 【裁判要旨】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借款,承诺支付高额利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担保公司为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冒用公司名义,私刻印章,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情节严重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顾某以筹措经营资金等为由,口头或者书面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以本人或者路用材料分公司名义,通过直接收取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等方式,在被告人沈某的介绍和协助下,向社会不特定个人或单位吸收资金2.3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2亿余元本金无法归还。此外,顾某还以上述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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