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安全用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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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安全用药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安全用药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安全用药      医疗机构是药品终端消费的一个重要环节,据报道我国%以上的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向病患者。农村医疗机构尤其是由撤并组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建设薄弱,安全用药隐患严重。      一、现状      国家卫生部推广在城市开展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为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浙江省鼓励条件成熟的乡村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工程。中央和浙江省的决策非常正确。但是,部分县、市在执行过程中,采用行政命令将村卫生室撤销,由个村卫生室或个体诊所联合组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这些服务机构在药品管理上存在以下安全隐患:      ⒈重赢利轻管理。由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来自各村卫生室,本村医生的心理尚且能够接受,外村并入的医生心存寄人篱下的思想。因此,人心不齐,管理涣散,许多服务站出现白天有医生上班、晚上回家各自行医的“日公夜私”现象,有的甚至出现集体上访事件。温岭市政协在视察该市箬山某服务站,指出存在药品管理混乱问题时,意想不到的是他们盼望服务站早点解散。因此,药品管理在撤并而成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根本排不上位置。      ⒉药学人员奇缺。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剂岗位上的从业人员几乎都是非药学技术人员,而且由站内其他人员临时兼职做药剂工作的非常普遍。这些从业人员中,大部分不懂药品基础知识和药品管理知识,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也是一篇空白。      ⒊设备条件简陋。由于多个村卫生室撤并,服务站缺乏医疗、预防、保健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长远规划,村集体经济不愿投入,心存各异的从业人员也不愿意投资搞服务站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添置。因此,这些卫生服务机构中的药房和药品仓储面积普遍很少,条件非常简陋,并且缺乏必要的防潮、防火、防尘、防虫、防鼠、降温、通风和避光等设施,更谈不上根据药品性能需要建立阴凉库。      ⒋药品管理落后。思想不统一,药剂人员责任心不强,大部分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没有按照药品性能要求进行储存、陈列药品,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混放,药品购进验收、保管养护没有记录台帐。药品采购渠道不规范,有的甚至采购回收药品、走私药品。      二、原因      部分县、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现的安全用药隐患,既有国家立法上的问题,又有管理体制上的原因。      ⒈法律滞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医疗机构既没有设定药房设置的标准,更没有实行药房准入制度;在责任条款上,对违反药品保管储存要求、非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药剂工作、药品从业人员不进行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仍然上岗等义务的,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制约,以致在医疗机构留下药品执法盲区,无法可依。      ⒉机制不畅。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浙江省鼓励农村实施社区卫生服务,而没有要求撤并村卫生室。用行政命令撤并,一夜之间组建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畅,人心不齐,从组建开始就隐藏管理问题。      ⒊思想偏差。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目的是为群众提供基本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而撤并而成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管理中普遍存在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重医疗业务,轻药品管理;重岗位设置,轻素质教育;重机构现状,轻制度落实的思想。      三、建议      ⒈加快配套法律立法步伐。国家应尽快出台能够调整和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国家应出台与《执业医师法》对应的《执业药师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或省人民政府应出台《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出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或联合国家卫生部出台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等,使农村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⒉强化农村医疗行业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加强医疗行业管理,强化对农村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并将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纳入医院管理的议事日程,监督医疗机构开展药房技术改造,开展药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评估、管理与监督,重点对乡、村卫生机构合理用药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农村卫生服务行为,保证农民就医用药安全。      ⒊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农村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的检查,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联合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开展药房规范化工程建设,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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