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一二章考研总结..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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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一二章考研总结.

法理学 占60分,单选题5—6道,多选题9—10道,论述题1道(20分) 法理学研究的基本内容是法的一般知识和普遍原理,它渗透、延伸到法律法规和各个部门法之中,属于关于法律的共性的、规律性的知识。 第一章 导论 (不重要,几乎没有考题) 第一节 法学概述 一、法律释义 ●法学词源: “法学”一词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或是法律学问。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魏明帝时正式出现“律学”一词,自汉代开始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 我国“法学”一词最早出现在南北朝时期,宋以后,只用“律学”一词。 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中国。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我国。清末已大量出现。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学问。它综合地研究法律现象自身结构、运作过程、发展规律及其与外部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概括地讲,就是“动、静、内、外”四个方面。 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等。 ●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或系统。 特征:系统性、层次性、现实性和开放性。 法学体系≠法学学科≠法律体系≠立法体系 法学体系分科: (一)从法学研究的内容性质及其范围角度来分科: 法学体系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比较法学和边缘法学。 理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的共同问题和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应用法学:是以直接服务于法律实践为目的并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法律史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的历史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 比较法学:是采用比较方法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边缘法学:是法学和其他学科因部分研究对象的交叉重合而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二)从国别角度来分科,可将法学划分为: 国内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婚姻法学、刑法学、 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一系列学科。 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学科。 (三)从纵向,即从立法到法律实施的角度来分科,可将法学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和法律社会学。 二、法学功能:寻找社会规则(初级功能)、促进社会共识(中级功能)、树立社会正义(高级功能)。 三、法学教育的特点: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教育的价值目标定位使法学教育呈现出与其他教育不同的特点:(1)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技能为主要内容。(2)法学教育注重法律理念、法律意识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3)法学教育是综合性教育。(4)法学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知识教育和职业训练的统一,教学实习在法学教育中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 ●中国法学教育概况:1949年干部学校开办。1954年4月,新中国高等学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4院6系格局) 第二节 法理学概述 一、法理学释义 ●法理学的名称演变: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法理学一词由日本人穗积陈重创造。苏联过去一直把法理学成为“国家与法的理论”,后来又称为“法的一般理论”。1949年以后我国使用苏联维辛斯基《国家与法的理论》为教科书。20世纪80年代初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出版了全国第一本《法学基础理论》教科书。 ●法理学的体系: 从学习的角度,可分为“初阶”与“进阶”两部分。 初阶:法学基本问题、法律基本问题、法治基本问题。 进阶: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法律方法论、法律社会论。 二、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分支学科的关系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一般与特殊(具体)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分支学科的关系:一方面,法理学不仅仅是法学中的基础性学科,它是对古今中外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概括和抽象,主要承载着解决人们法治观念层面的功能,由此指导各个部门法学的发展。另一方面,法理学的研究也离不开部门法学。部门法学所承载的是对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功能,法理学的基本医院里需要广泛地得到部门法学原理和具体法律规范、法理事例(包括案例)的支持与作证,法理学中的法理同部门法中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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