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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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城乡居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具体经办,并委托村(社区)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三条 省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全省城乡居保经办规程;制定城乡居保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对市(州)社保机构进行目标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工作;参与制定全省城乡居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全省城乡居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城乡居保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逐步实行基金省级管理;负责城乡居保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全省城乡居保全民参保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市(州)级社保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城乡居保业务管理规程,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开展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省下达的城乡居保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对县(市、区)社保机构进行目标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工作;制定本地区城乡居保内控和稽核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城乡居保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城乡居保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本地区城乡居保全民参保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参保信息变更、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负责本地区城乡居保全民参保登记管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保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服务中心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市、州级直接经办城乡居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负责对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城乡居保业务经办人员和受委托的村(社区)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 乡镇(街道)服务中心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整理上报城乡居保业务档案资料,为参保人员打印城乡居保缴费通知单,并负责政策宣传、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和冒领养老金追缴,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开展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社区)协办员受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委托为参保人员代办城乡居保相关业务手续,具体负责城乡居保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待遇申报、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城乡居保原则上在一个基金管理层级单独设立一个财政专户、一个收入户、一个支出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工作方式,采取网上服务大厅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六条 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等特殊参保群体应携带县级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证明原件,下同)及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服务中心申请参加城乡居保,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附件1)。若本人无法填写,可委托亲属或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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