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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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保障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对批发企业和具有内贸批发业务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数量限制:每个设区的市本级不超过5家(含市辖区),每个县(市)不超过3家。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厂外设立烟花爆竹批发点,也纳入当地布点总量控制管理。 无内贸批发业务的进出口企业的数量和布点不纳入当地布点总量控制管理。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批发和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委托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综合管理。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条件的审查(含新、改、扩建仓库),并报请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后,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第二章 批发经营许可 第五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培训由具有烟花爆竹安全培训二级以上资质机构承担;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搬运人员应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设区的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培训由烟花爆竹安全培训二级以上资质机构承担;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电气设施、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安全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技术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负责配送服务的相关人员和运输车辆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部令2010年第5号)等国家规定,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的要求)、应急救援组织(无能力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与经设区的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区域性救援专业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和人员、定期演练计划,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核定布点文件;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清单、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表》以及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救援服务协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六)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搬运工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七)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或交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八)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比例尺1:1000)和库区平面图(比例尺1:250); (九)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十)防雷、防静电、消防设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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