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动态监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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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动态监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二 保险公司动态监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保险公司动态监测指标体系主要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保险公司的发展、创新、诚信、经营、管控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为实施“分类指导、分类监管”提供基础数据和事实依据。 第一类指标:发展类指标(100分) 主要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对保险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理念以及其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一、政策执行情况(0-20分) 监测要点: 1.是否能够准确把握保监会和上级公司确定的发展方向,紧紧围绕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项功能,坚持科学发展观,又好又快发展(0-10分)。 2.是否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深入研讨国家、地方和上级公司有关保险业发展的重大政策,使每位员工都能理解和掌握这些政策对于保险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并在经营过程中向社会予以广泛宣传(0-2分)。 3.是否及时研究国家和地方政府大政方针政策中蕴含的保险业发展契机,积极培育和挖掘潜在的保险市场需求;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汇报、沟通,以获得政策支持(0-3分)。 4.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将有关政策精神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以形成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0-2分)。 5.是否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深入研讨保监会及上级公司有关保险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使每位员工都能够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并在经营管控中予以贯彻落实(0-3分)。 二、覆盖面(0-20分) 1.保险覆盖率(0-10分) 计算公式1(用于人身险公司): 市(州)级保险机构保险覆盖率=××市(州)保险机构承保人次/××保险机构所在市(州)人口数量×100% 省级保险机构保险覆盖率=××省级保险机构各市州级保险机构保险覆盖率之和/××保险机构各市(州)级分支机构数×100% 计算公式2(用于产险公司): 保险覆盖率=××保险机构各市(州)分支机构市场份额之和/××保险机构各市(州)级分支机构数×100% 指标释义: “××市(州)保险机构承保人次”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保险机构所在市(州)人口数量”以吉林省统计局发布的最新数据为准。 “××保险机构各市(州)分支机构市场份额之和”等于××保险机构在设有分支机构的市州中,各分支机构占当地市(州)的市场份额之和,简单加总即可。 “××保险机构各市(州)级分支机构数”等于××保险机构在省内设立有分支机构的市(州)数,在同市(州)内开设多家机构的按一家机构进行统计,不予累计。 评分标准1(用于成立三年以上人身险公司): 50%以上:10分 10%至50%:7分 5%至10%:4分 1%至5%:1分 1%以下:0分 评分标准2(用于成立不满三年人身险公司): 20%以上:10分 5%至10%:7分 1%至5%:3分 1%以下:0分 评分标准3(用于成立三年以上产险公司): 15%以上:10分 7%至15%:7分 3%至7%:4分 1%至3%:1分 1%以下:0分 评分标准4(用于成立不满三年产险公司): 8%以上:10分 3%至8%:7分 1%至3%:3分 1%以下:0分 2.机构平均保单件数(0-10分) 计算公式: 机构平均保单件数=××保险机构监测期承保件数/××保险机构监测期内机构数量 指标释义: “××保险机构监测期承保件数”指监测期内××保险机构承保的有效保单件数(即承担了保险责任的保单件数),不包括犹豫期撤单的保单,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季报数据为准。 “××保险机构监测期内机构数量”包括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市(州)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保险公司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季报)中的“机构数”项目数据为准。 评分标准1(用于成立三年以上人身险公司): 20000件以上:10分 15000件至20000件:7分至10分 10000件至15000件:4分至7分 0件至10000件:0分至4分 评分标准2(用于成立不满三年人身险公司): 10000件以上:10分 5000件至10000件:7分至10分 2500件至5000件:4分至7分 0件至2500件:0分至4分 评分标准3(用于成立三年以上产险公司): 6000件以上:10分 4000件至6000件:7分至10分 3000件至4000件:4分至7分 0件至3000件:0分至4分 评分标准4(用于成立不满三年产险公司): 3000件以上:10分 2000件至3000件:7分至10分 1000件至2000件:4分至7分 0件至1000件:0分至4分 三、保险宣传(0-15分) 监测要点: 1.是否具有完备的品牌宣传规划和组织实施部门(0-2分),并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介对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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