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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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和公共用水量 定额及标准 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 ————————————————————————————————————— 一 生活用水 二 工业企业生活用水 三 公共建筑用水 四 农村生活用水 五.浇洒和冲洗用水 一.生活用水 1.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 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给水设备类型 用水情况 分区 一 二 三 四 五 室内无给水排水卫生设备从集中给水龙头取水 最高日(L/人.d) 平均日(L/人.d) 时变化系数 20~30 ? 10~22  2.5~2.0 20~40 ? 10~25 ? 2.5~2.0 30~35   20~35    2.5~2.0 40~60   25~40    2.5~2.0 20~40   10~25   2.5~2.0 最高日(L/人.d) 平均日(L/人.d) 时变化系数 40~60   20~40  2.0~1.8 45~65   30~45  2.0~1.8 60~85   40~65  2.0~1.8 60~90   40~70  2.0~1.8 45~60   25~40 ? 2.0~1.8 最高日(L/人.d) 平均日(L/人.d) 时变化系数 85~120   55~90  1.8~1.5 95~125   60~95  1.8~1.5 95~130   65~100  1.8~1.5 95~135   65~100  1.8~1.5 85~120   55~90  1.8~1.5 最高日(L/人.d) 平均日(L/人.d) 时变化系数 130~170   90~125  1.7~1.4 140~180   100~140  1.7~1.4 140~180   110~150  1.7~1.4 150~190   120~160  1.7~1.4 140~180   100~140   1.7~1.4 最高日(L/人.d) 平均日(L/人.d) 时变化系数 170~200   130~170  1.5~1.3 180~210   140~180  1.5~1.3 185~215   145~185  1.5~1.3 190~220   150~290  1.5~1.3 180~210   140~180  1.5~1.3 100万及以上的城市; 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  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1.2农村居民最高日用水量   二 三 四 五 集中给水龙头取水 20~35 30~50 20~40 室内有给水龙头,但无洗涤池 30~40 40~70 35~55 室内有给水龙头,有洗涤池或有洗涤池及淋浴设备 40~70 40~70 60~100 70~100 50~80 注:1 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 1.3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 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实际上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应高于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8规定的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按下表确定。 卫生器具设置标准 每人每日生活用水定额(最高日)(L) 小时变化系数 有大便器、洗涤盘、无淋浴设备 86~130 3.0~2.5 有大便器、洗涤盘和淋浴设备 130~190 2.8~2.3 有大便器、洗涤盘、淋浴设备、热水供应 170~250 2.5~2.0 1.4住宅建筑生活用热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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