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资料建立管理及使用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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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资料建立管理及使用办法》

《家庭暴力资料建立管理及使用办法》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本办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资料,系指下列机关提供之电子处理资料:   一、司法院:民事保护令及有关之裁定、家庭暴力罪及违反保护令罪之判决资料。   二、法务部:家庭暴力罪及违反保护令罪之起诉书或不起诉处分书。   三、警察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调查纪录、移送资料、保护令执行纪录。   四、直辖市及县(市)主管机关: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通报表、个案接案纪录。   五、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协商相关机关同意提供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或相对人有关之资料。   第3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运用计算机软、硬件,统筹家庭暴力资料,建立全国家庭暴力数据库,并负责数据库管理。   第4条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之电子处理资料,由司法院、法务部提供予中央主管机关统筹汇整。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及警察机关应于取得家庭暴力资料之日起七日内,依数据库信息系统格式建文件、储存后,运用网络联机将数据传输至全国家庭暴力数据库。   第5条 法官、检察官、警察人员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办理家庭暴力防治业务人员,得利用网络查询中央主管机关建立之家庭暴力资料。   法官、检察官、警察查询人员身分鉴别及通行密码管理,由司法院、法务部、内政部警政署负责办理。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查询人员身分鉴别及通行密码管理,由中央主管机关负责办理。   第6条 前条以外之其它政府机关及医护人员办理或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有参酌家庭暴力资料之必要时,应以书面叙明理由、所需资料类别、内容及使用目的提出申请。但情形急迫者,得以传真方式为之。   前项申请,应向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出;所需资料为电子处理资料者,得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   第7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提供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以建立、储存家庭暴力资料。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对前项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不得移作其它用途使用,或安装未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之软件、程序。   第8条 中央主管机关及其它有关机关透过网络联机进行家庭暴力数据文件之提供或查询时,应加强传输过程资料加密、身分鉴别及防火墙等信息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库安全管理。   第9条 因职务或业务所知悉之家庭暴力资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予保密。   家庭暴力资料之个人数据文件应采取必要之保密措施,违反保密义务者,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法规名称】?优先权及抵押权统一规定公约 【颁布部门】? 【正  文】 优先权及抵押权统一规定公约      1?      第一条       船舶抵押权 (mortageshyprthecations) 及其他类似之船舶负担。依船舶所属之缔约国之法律成立,并在船籍港或中央机关公开登记者,应认为有效,并为其他缔约国所尊重。      第二条       左列债权对于船舶,在发生优先权航行期内之运费。及发航后所生船舶与运费之从属利益,有优先权:      一应付国家之诉讼费,及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保存船舶或标卖并分配卖得价金所支出之费用;吨税、灯塔或港埠税、及其他类似性质之税捐、引水费;自船舶进入取后港后之看守及保存费用。      二船长、海员,及其他在船上服务人员本于雇佣契约所生之债权。      三为救助及捞救所负之报酬,及船舶对于共同海损之分担额。      四因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所生之损害赔偿;加于海港、码头、及航道工作物之损害赔偿;对于旅客海员身体伤害之赔偿;货载或行李丧失毁损之赔偿。      五船长在船籍港外,依其职权,为保存船舶或继续航行之必要所为之行为或所订契约所生之债权,不论船长同时是否为船舶所有人,亦不论债权系属于船长本人者,或属船舶供应品之供应商、修缮人、货款人或其他契约债权人者。      第三条       第一条 所称之船舶抵押权以及船舶负担之位次直接在前条所列优先权之后。      国内法得另行规定前条以外之优先权,但不得变更船舶抵押权或船舶负担之位次,亦不得变更应在抵押权等以前之优先权之位次。      第四条       第二条 船舶及运费之从属利益,指:      一船舶所有人因船舶所受损伤而未经修复,或因运费之丧失,应得之赔偿。      二船舶所有人因船舶所受损伤而未经修复,或因运费之丧失,应得之共同海损分担额。      三船舶所有人于航行完成前,因施行救助及捞救,应得之报酬,但应分配与船长或其他服务于船舶人员者,应予扣除。      关于运费规定,包括旅客票价,在依责任限制公约限制责任时,并适用该公约第四条所定之金额。 (译者注:指一九二四年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统一公约,其第四条规定运费为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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