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项目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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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项目一览表

航运行政管理类处罚项目一览表 项目 标准 依据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2003)第5号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2003)第5号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2003)第5号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2003)第5号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没收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2003)第5号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第13号 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同上 同上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同上 同上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由港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同上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2003)第5号 项目 标准 依据 项目法人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工程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 处5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 处以1-3万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5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及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它设施的 同上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11号 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的作业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第9号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三)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 (四)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五)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项目 标准 依据 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一)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二)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 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 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未按规定在作业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的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 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 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 同上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 船舶航行时,应当与航标保持适当距离,不得触碰航标。 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部令1996年第2号 侵占、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 第 9 号 项目 标准 依据 未经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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