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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积极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及时警示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和省、市 《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 》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村(社区)、有关部门单位。
第三条行政村(社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监管责任。
第二章 警示通报
第四条行政村(社区)、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通报:
(一)行业(领域)或地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存在突出问题的;
(二)存在行业性、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矛盾的;
(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致使非法违法行为持续存在,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列入省、XX市、XX市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工作严重滞后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上级重大工作部署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明显超过控制进度,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的;
(七)镇政府认为需要警示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对符合警示通报情形的单位,经镇政府领导同意,由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该单位发出《 安全生产警示通知书 》 (见附件 1)。
第六条被警示通报的单位,应分析问题原因、制定工作措施,并于警示通报收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 《 安全生产警示通知书反馈单 》 (见附件 2 )报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警示约谈
第七条行政村(社区)、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约谈:
(一)发生 1 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较大以上(含本数,下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超过半年未落实的;
(二)一个月内连续发生 2 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外),或者发生 1 起死亡 2 人、多人受伤且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外);
(三)对警示通报指出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的;
(四)年度内第三次被警示通报的;
(五)镇政府认为需要警示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警示约谈对象一般为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相关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必要时可约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约谈对象由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警示约谈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第十条约谈前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见附件 3 ) ,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内容。被约谈单位应按要求反馈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并准时参加约谈(见附件 4 )。
第十一条警示约谈一般以会议形式进行,约谈程序为:
(一)约谈主持人及约谈人员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问题;
(二)被约谈人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三)约谈主持人提出工作要求,被约谈人表明态度。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安排专人作会议记录,被约谈人在记录上签字(见附件 5 )。
第十二条被警示约谈的单位,应认真落实约谈工作要求,并于约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措施书面报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被警示约谈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内被警示约谈 2 次以上的,当年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
第十四条被约谈单位拒绝接受警示约谈或敷衍了事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工矿商贸、建筑施工、生产经营性火灾等,不包括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安全生产警示通知书
2. 安全生产警示通知书反馈单
3.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
4.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反馈单
5.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
附件 1
安全生产警示通知书
(X政警示通报:年第号)
签发人:
被警示单位 安全生产警示事项 你单位存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问题,根据《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特对你单位予以安全生产警示。 XX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你单位于 月 日前将《安全生产警示通知书反馈单》报镇安全生产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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