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高新技术产业展的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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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高新技术产业展的优惠政策

中国现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 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共有9类37项,涉及高技术产业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鼓励研究开发投入的政策、鼓励投资的税收政策、鼓励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及技术引进的税收政策、鼓励发展科技服务的税收政策、鼓励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创新科技产业化的税收政策和支持科技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等。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94年财税字第001号)。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发[1991]12号)2、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和培训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财税[2000]25号)3、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外商投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企业或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3条第5款)4、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5条第6款)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5条第8款)6、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7、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按减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财税[2000]25号)二、研究开发投入的政策1、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第4款)2、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 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财工字[1996]041号)3、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财工字[1996]041号)4、对赢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实扣除外,年终经税务机关批准,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财工字[1996]041号,国税发[1996]152号)(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国税发[1999]173号)5、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允许提供资助的企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三、鼓励投资的税收政策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发[1997]37号)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发[1997]37号)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另外,其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0]25号)四、鼓励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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