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花莲港务局港埠工程处暂行组织规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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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莲港务局港埠工程处暂行组织规程

【法规名称】?交通部花莲港务局港埠工程处暂行组织规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3-01-10 【正  文】 交通部花莲港务局港埠工程处暂行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及花莲港务局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处设二课,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土木课:土木工程设计、发包及施工事项。 二浚渫课:浚渫工程之设计、发包及船机管理事项。 第 3 条 本处置处长一人,承花莲港务局局长之命,综理处务;副处长一人,襄理之 处长、副处长均由高级技术人员兼任 。 第 4 条 本处设船舶机械修理厂,置厂长一人 由技术人员兼任 ,综理船舶机具修护事项。 第 5 条 本处置课长二人 由技术人员兼任 、正工程司二人、副工程司二人,并置帮工程司、工务员、课员、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监工员、书记、正驾驶、正司机、水手长、挖泥长、领班、副驾驶、副司机、业务工、技术工、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6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另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办理。 第 7 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处订定,报花莲港务局备查。 ┌──────────────────────────────┐ │交通部花莲港务局港埠工程处暂行编制表 核定本 │ ├────────┬───┬─────────────────┤ │职务名称│员额│备注│ ├────────┼───┼─────────────────┤ │处长│ 一 │由高级技术人员兼任。│ ├────────┼───┼─────────────────┤ │副处长│ 一 │由高级技术人员兼任。│ ├────────┼───┼─────────────────┤ │课长│ 二 │由技术人员兼任。│ ├────────┼───┼─────────────────┤ │厂长│ 一 │由技术人员兼任。│ ├────────┼───┼─────────────────┤ │正工程司│二││ ├────────┼───┼─────────────────┤ │副工程司│二│以上为高员级以上人员。│ ├────────┼───┼─────────────────┤ │帮工程司│三││ ├────────┼───┼─────────────────┤ │工务员│二││ ├────────┼───┼─────────────────┤ │课员│一││ ├────────┼───┼─────────────────┤ │船长│三││ ├────────┼───┼─────────────────┤ │轮机长│三│以上为员级跨高员级人员。│ ├────────┼───┼─────────────────┤ │大副│二││ ├────────┼───┼─────────────────┤ │大管轮│三│以上为员级人员。│ ├────────┼───┼─────────────────┤ │监工员│二│佐级跨员级人员。│ ├────────┼───┼─────────────────┤ │书记│一││ ├────────┼───┼─────────────────┤ │正驾驶│六││ ├────────┼───┼─────────────────┤ │正司机│六│以上为佐级人员。│ ├────────┼───┼─────────────────┤ │水手长│四││ ├────────┼───┼─────────────────┤ │挖泥长│一││ ├────────┼───┼─────────────────┤ │领班│四│以上为士级跨佐级人员。│ ├─┬──────┼───┼─────────────────┤ │士│业务类│四││ │级├──────┼───┼─────────────────┤ ││技术类│七二│内二十九人为船工 匠 。│ ├─┴──────┼───┼─────────────────┤ │合计│一二一││ ││ 五 ││ ├────────┴───┴─────────────────┤ │附注:│ │一未具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所定资位任用资格之船员,仍适用原│ │有法令规定,得继续留任原职至退休或离职为止。│ │二船员员额依“动力、非动力工作船船员最低安全配额表”之规定│ │订定之。│ │三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第 8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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