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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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文件

职业健康管理文件 编 制:徐希慧 审 核:李志军 批 准:李志军 山东富宇蓝石轮胎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六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总 则 1、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环境、条件、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3、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5、本单位职业危害的种类有:噪音、粉尘、高温。 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2、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的有关工作,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项目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安监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5、设备设施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负责填写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6、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做到岗前按规定做好设备点检工作,班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班后做好清扫工作。 7、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操作人员必须采取防治措施,防治故障扩大并通知维修人员及时处理。 8、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检修和维护,定期检测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9、设备设施经技术鉴定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要求,要及时进行更新。 10、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外包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企业。 11、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12、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二、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2、员工变更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时,单位违反职业卫生如时告知等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3、加强对员工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掌握职业病防治方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设施、器材和用品。 4、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业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岗位轮换。 8、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按照下列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1)接触粉尘和致癌物作业的职工,档案保存至职工离职后30年; (2)接触放射性作业的保存至离职后20年; (3)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保存至离职后5年。 9、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病防治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2、严格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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