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县志第二部第十五卷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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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卷 财政金融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财政机构 史载,明代省设承宣布政使司,州设赋课局,管理田地贡赋、差役等。 ????清代,州设户房,专管财政、储粮。光绪三十年(1904),陇州改设经征局,主管财政收支事务。 ????民国初年,县设征收局。5年(1916),改征收局为县署二课,主管田赋、课赋。7年(1918),设支房局(归属二课),办理驻军粮、柴、草与夫差车辆等事务。同年,二课易名为第二科。17年(1928),始称财政局。19年(1930),撤销财政局,改设财政助理员。23年(1934),恢复财政局。25年(1936),县设会计室,直接由陕西省会计处领导,独立行使监督权,办理全县预算支出和财务监督事宜。26年(1937),改为财政科。29年(1940),成立陇县财务委员会,协助县政府管理财政,筹补摊派地方预算外款项。34年(1945),恢复财政科。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设二科,即财政科,管理公产公物、农业税征收及行政事业费预算。1958年8月,二科与税务局合并,称县财政局,主管财政税收。1964年,财政与税务分设。1966年1月,财政、税务两局合并为财税局。1967年,改财税局为收入局。1968年,收入局与银行、市场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财经管理站。1970年,撤销财经管理站,成立财税局革命领导小组。1975年,撤销财税局革命领导小组,恢复财税局。1983年10月,财税分设,成立财政局。1986年,增设农业税征收管理所和生产资金管理所为局属单位。1989年局内有工作人员21名。 第二节 财政体制 ?清代之前,陇州地赋、工商税收,除地方留用2.1%外,全部上交国库(皇家金库)。 ????民国初年,正税田赋归中央,畜、屠、斗等杂税60%归中央,40%留县作为兴办教育及其它实业的经费。摊派款项,计有粮杂捐、柴秤捐、烟捐、皮行捐、各里草豆捐等38种。民国17年(1928),地方收缴的税赋有田赋、契税、牙科、当税、屠宰税、房捐、地方财产收入、地方事业收入、地方行政收入等12种。24年(1935)7月,国民政府行政院规定:县税的课赋和经办的道路堤防沟渠及土地改良工程征收的特赋、代办事业的受益费用、土地森林及水陆交通财产租金、银行和公用事业所获之盈余等17项为县收入;县政府及所属机关各项支出、教育学术文化娱乐支出、县立法机关各项支出、经济及建设支出、卫生保健防疫医药及补助支出、育幼养老救灾恤贫瞻助残废等补助支出、保安支出、财务支出、县公务人员退休与抚恤金支出等16项为县支出。28年(1939)9月19日,国民政府补充规定县收入部分为:土地税之一部(土地法未实施县的全部田赋附加收入,中央划拨给的印花税三成)收入、土地改良物税(土地法未实施的县为房捐)、营业税之一部(税率未修订前为屠宰税及其他营业税的20%以上)收入、出产收入、公营事业收入、其它依法许可的税捐收入。县支出部分为:所有国家和省办事务的经费由国库省库支给,县政府不得就地筹款开支,收入不敷的县由省库酌量补助;需要开发土地的开发经费,除省库拨付外,不足部分由国库补助;县政府建设之经费,经县参议会议及省政府核准,方可依法募集县公债。 ????30年(1941),县财政改为独立自治财政系统。收入项目有:土地改良物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行为取缔税(在征收土地税前为田赋和契税)、从中央分得的有遗产税二成五、营业税五成、印花税三成等8项。此外,有特赋收入、惩罚及赔偿收入、规费收入、信托管理收入、财产及权利收入、公有营业之盈余收入、公有事业收入、补助收入、地方捐献及赠与收入、财产及权利售价收入、收回资本收入、公债收入、赊借收入、其他收入等14项。支出项目有:政权行使支出、立法支出、司法支出、教育文化支出、经济建设支出、卫生医疗支出、保育及救济支出、营业投资及维持支出、保安支出、财务支出、债务支出、公务人员退休及抚恤支出、损失支出、信托管理支出、协助支出、其他支出等16项。 ????建国初期,县级财政收入及支出,实行收入上交,支出下拨的统收统支制度。县收入上交,支出由省根据编制和定额标准一次核定,从县财政收入中抵支,县按月向专区报帐结算。中小学校、医院、优待烈军属和乡镇行政经费开支,由县自筹地方公益事业费中统收统支,自求平衡。 ????1952年下半年,执行地方预决算制度。乡级行政经费和小学教师待遇统由县财政列入预算,由省拨款。 ????1953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收支包干、不足下拨,节余留用”的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预算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和调剂分成3种,地方收入有地方所属企业、地方各税、地方其他收入。县级固定收入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农业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所得税;调剂分成收入有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县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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