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意见稿)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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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新旧条文对比版 修订后条文 原条文 说明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和规模标准采用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建设自用,资质要求可以承担该项目设计的;()项目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否则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的;()第三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第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方案 本条为新增条款。 1.明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单位招标。 2.对两种招标方式的内容进行规定。 第七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邀请书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第二十二条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一)设计方案招标的,小型建筑工程不少于20日,中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大型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 (二)设计单位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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