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和保障方式研究论文_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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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和保障方式研究论文_毕业论文

我国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和保障方式研究 摘 要 保障的本质含义是救助 住房保障是保障 “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保障“人人有住房”。 保障住房的主要形式是廉租房,不能将“住房保障”泛化为包括中等收入群体的“住房普遍福利”,经济适用房政策和双限商品房政策不应该作为住房保障的内容而长期存在。 住房保障应面向城镇常住人口而不仅仅是户籍人口。 我国可采用家庭可支配收入的30%作为住房可支付性判断标准 住房可支付性体现住房支出与家庭收入之间的关系。如果一个家庭在支付持续的住房支出后,其收入仍然可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包括满足衣、食、行、医疗和教育需要,就可以认为该住房为可支付性住房或该家庭具有住房可支付性。现阶段我国低收入家庭最大租房或买房的月支出标准为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5%。 以平均市场房租和平均市场房价作为住房补贴参考标准。 初步估算,城镇住房保障对象范围大约占城镇常住家庭总数的5%、并且每年增加40万户左右 2005年城镇户籍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的比例为城镇总户数的2.5%,并且每年新增20万户。保障对象主要是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收入户中没有房产需要租赁市场住房的家庭,以及这些家庭每年的新增家庭;“棚户区”住户和最低收入户中有房产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户。 公务员住房不宜统一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农民工家庭半数无力租赁正式市场价住房,5年后仍在城镇租房住的农民工如果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条件,建议考虑进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2005年这部份可以进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的农民工数量大约占城镇人口总数的1.5%左右,每年增加15万户左右。 2005年“城漂”需要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人员约占城镇人口的1%。每年需要进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的“城漂”数量大约为5万户。 城镇住房保障方式应以“人头补贴”为主“砖头补贴”为辅 城镇住房存量中6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住房比例达到40%,其中1居室和2居室比例超过90%。 城中村住房成为城市外来人口的廉租房。 近年城镇住房增量中的小户型住房比例保持相对较高水平。 到目前为止,我国城镇化和住房市场提供的小面积住房比例相对支付能力不足的住房保障对象比例是足够的,我国住房保障的核心问题不是小户型住房存量的不足,而是低收入阶层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加速住房存量流转,充分利用住房过滤发挥存量住房的保障作用。 本报告打破“二元”体制下对城镇范围内住房和居民群体的分割,以全部城镇范围为研究视角,分析不同群体的住房支付能力;根据住房存量结构状况提出现阶段我国城镇住房保障方式的建议。 一、住房保障定义 本报告认为,保障的本质含义是救助。住房保障是政府对社会成员中无力参与市场竞争者、以及竞争中的失败者进行的居所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一,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保障程度与整个社会保障理念有关,以基本保障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决定了我国的住房保障也只能是低水平的基本保障。保障的本质含义是救助,是保障 “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保障“人人有住房”。 从世界各国来看,不同的社会保障理论在不同时期各领风骚、大行其道,都有其时代背景渊源。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了自由放任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两大经济思潮兴衰交替的关系,需要结合当时历史背景实践来验证。近三十年来,世界各国都对本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较大范围的改革,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围绕削减社会保障内容、降低社会保障支付水平而展开的,原因在于过高的社会保障支付内容与支付水平导致了国家财政在这方面的过重负担,并已影响到国家和企业在产业领域的投资,而这被认为是70 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经济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接受保守主义理论思潮越多的国家,它的福利制度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的变革就越大。 再 分 英国、瑞典走在前列: 配 “从摇篮到坟墓”均有保障 强 德国俾斯麦政府: 的福利国家 度 《疾病社会保险法》 贝弗利齐 福利国家危机 《工伤事故保险法》 “报告” 美欧消减福利内容 《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 英国 “济贫法” 18~19世纪 19世纪后期 1920~ 1940~1960年代 1970年代后 古典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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