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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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本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条件较好的地方,幼儿园办园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二章 设置与规模 第三条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保证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第四条 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的、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地段。 第五条 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保证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8㎡,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3㎡,生均班级室内活动面积不少于3㎡。园舍应安全、美观,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 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最多不超过15个班。人口较少的乡(镇)、村幼儿园规模可适当减小。 第七条 班级规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岁) 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班级规模,在此标准上每班最多不超过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八条 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个性化活动需求。 第九条 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或沙箱)、水池(或水箱)、种植园地等设施,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沙池深为0.3-0.5m,用沙应安全、环保,保持清洁卫生。水池深0.3m,保持水池及水质清洁卫生。幼儿园不能种有毒、有刺的植物。 第十条 根据幼儿园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 第十一条 活动室需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尺寸应符合《儿童桌椅各型号的标准身高、身高范围对应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976-2002要求,见附件1),材质环保,无棱角。玩具柜、图书架等设备,能满足各类游戏材料和玩具的摆放,尺寸参照《儿童玩具柜、图书架规格参考表》(见附件2),并便于儿童自由取用。 第十二条 设多功能活动室,具备开展艺术活动、全园集会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功能配备所需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毛巾架等生活设备。保温桶应加盖、上锁。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每生配备专用的洗脸毛巾、擦嘴毛巾和擦手毛巾。毛巾悬挂间距不少于10公分,标识清楚。 第十四条 卫生间通风良好,地面防滑、易清洗。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有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厕所,提倡男女分厕。盥洗池大小高度要方便幼儿使用。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为幼儿午睡提供必备设施,单人单铺。寄宿制幼儿园须设专门睡房。床铺尺寸应符合《幼儿园儿童床铺基本尺寸标准》(见附件3)。所购寝具有质检证明。 第十六条 配备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内容健康向上的幼儿读物、杂志及幼儿音像制品等。幼儿读物人均不少于3册。成人读物40种,其中,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30种,专业报刊杂志不少于3种。 第十七条 有卫生保健室,并按《贵州省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基本配备标准》(见附件4)配备相关卫生保健设备。 第十八条 有满足全园教职工办公所需的设施设备,如: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电话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备多媒体设备。 第十九条 厨房设置,应符合疾控中心相关规定,并配备符合要求的厨具、炊具、冰箱等设备,配备防蝇、防鼠、防虫、防尘、消毒等设施。 第二十条 按省相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参照《贵州省幼儿园玩教具基本配备标准》(见附件5)要求,配置安全卫生、数量充足、丰富多样、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玩具和游戏操作材料,并根据学习活动内容需要及时更换。提倡利用自然材料、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玩教具配备必须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确保幼儿健康、安全。 第四章 教职工配备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意见》(黔府办发〔2011〕79号)及《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并按以下要求配齐各类人员: 园长:根据幼儿园规模大小,配备园长、副园长。3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园长1人,4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增设副园长或保教主任1人,1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副园长或保教主任2人。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专任教师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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