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管理办法_1_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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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维修和巡检工作的效率,规范工具的选型、配置、计划、采购、使用、保管等管理工作,提高工具管理水平,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设备随机工具、维修过程中自制工具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界定 第三条设备保全处的职责。按要求制订、完善公司工具管理办法;完善公用工具、个人工具配备方案,对配备方案以外的配置按要求进行报批;负责公司供应所采购工具的技术确认、质量鉴定和验收,按合同对资产类工具进行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负责资产类工具及设备随机工具、自制工具的台帐管理,核定公司内维修人员、维修工种以及人员和工种变化情况报公司审核,以便供应部门据此进行个人工具的核发。参与供应处组织的对工具的正常报废与非正常报废进行技术鉴定;参加供应处组织的工具管理检查;负责工具的维修和日常保养。 第四条供应处的职责。按供应部制订的消耗定额进行分解,做好定额的控制;负责工具计划汇总,按配备方案对计划进行审核,负责除资产类以外的工具采购和验收,制定全公司工具台帐和部门公用工具卡、个人工具卡,并对部门公用工具卡、个人工具卡进行管理;及时掌握工具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组织工具的正常报废与非正常报废的审核;负责公司工具库房的管理,定期组织工具管理工作的检查,并负责相应的考核工作。根据设备保全处提供的维修人员及工种清单做好个人工具卡核发,人员离职时进行会签并督促归还工具;人员换岗时对工具配置进行调整。 第五条公司各二级部门的职责。参加工具管理办法和配置方案的研讨和完善;按工具管理办法和配置方案指定专人负责工具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公用工具的登记、借用、归还、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本部门个人、公用工具的完好情况;按专业部门要求落实丢失工具的赔偿。 第三章 工具分类及配置原则 第六条 工具按管理属性分为三类:即公司公用工具、部门公用工具、个人工具。 1、公司公用工具。主要是配置的资产类工具:硫化机、滤油小车、315A以上焊机、卷扬机、大型葫芦、100t以上千斤顶,。应保管在公司指定的公用工具库,并由专人保管,台帐由设备管理部门管理,实物由供应处保管,统一借用,供应处凭保全处签字借条发放,并进行登记。 2、部门公用工具。在日常工作中使用频率较高、公用性强、不需配备到个人的工具。应保管在指定的部门工具间,并由专人保管,工具卡由供应处管理。 3、个人工具。岗位常用的、便于携带以及更适合于个人保管的工具。由使用人保管,工具卡由供应处管理。 第七条 部门公用工具的配置按工艺装备特点和部门职责不同进行配置。个人工具按工种进行配置。 第八条 公司公用工具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和要求进行配置和管理,并根据生产经营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实行逐步到位。对使用频率不高、移动便捷的硫化机、100t以上千斤顶、按要求进行区域内调剂使用的方式进行配置。公司公用工具配置方案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 部门公用工具。矿山、制造、总降以及生产质控处所用的公用工具配置按公司工具配置标准执行,水泥分厂部门公用工具配置按公司《工具管理办法》按照粉磨站工具配置标准执行,具体配置方案详见附件二。 第十条 个人工具。个人工具分机械维修工、机械(工艺)技术人员、电气维修工(含技术人员)、巡检工、润滑工等;个人工具配置详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个人工具与公用工具在规格上不得重复;同一类别的工具,当规格有几种时,可在总数范围内适当调整;工具使用中的消耗品,如钻头、安全灯炮、起重用钢丝绳等不属于工具;已有的设备随机小型工具和维修时自制工具应纳于配备方案中。 第四章 工具采购程序、验收及出库核算 第十二条 工具的采购。采购时需按配备方案进行采购,采购程序应采取招(议)标方式由供应部或由供应部委托供应管理部门进行。采购计划或合同中需规定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或品牌,数量等,采购时不得随意更改规格型号、数量;配置方案中已规定品牌的应按配置方案购置,未规定品牌的采购时应进行明确,确保采购质量。 第十三条 工具的验收。验收时设备保全处和供应处应共同参加、按合同对规格型号进行确认,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 出库核算。补充工具出库后费用列辅材消耗中工具消耗费用,资产类工具列固定资产费用。 第五章 工具领用及帐、卡管理 第十五条 个人和公用工具领用后实行工具卡管理。个人和公用工具领用时领用人必须凭领料单并携带工具卡(正本),由供应处工具业务管理人员进行初审,并按规定审批,否则仓库不予发放。工具发放后由供应处工具业务管理人员及时在工具卡上登记,发料人、领料人分别要在正、副本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工具卡。工具卡分为个人工具卡和部门公用工具卡两种,个人工具卡(正本)由使用人持有,部门公用工具卡(正本)由使用部门工具管理员持有;个人工具卡(副本)和部门公用工具卡(副本)由供应处工具业务管理人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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