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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国际比较与思考2行政.doc

增值税的国际比较与思考2行政论文范文大全 增值税的国际比较与思考 二、征税范围的确定 增值税的实施范围是指应征收增值税的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环节或阶段,增值税作为一个以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通常采用扣税法计税,应纳税额=(c+v+m)×税率-c×税率,即:应纳税额=销售全值×税率-投入物×税率。因此,实施增值税制度能否实现其理论目标(中性目标和消除重复征税等)关健在于: 1征税范围是否广泛,且税款征收能否形成一条较为紧密的链条; 2投入物所含的增值税能否被足额抵扣; 3税率是否单一。 增值税范围宽窄对其优越性的发挥影响如下:一是征税范围越广,税款征收的链条就越紧,越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二是征税范围越广,征收成本就越低,越有利于税源的控制。从理论上分析可以看出:其实施范围应包括所有创造和实践价值增值额的领域,即应包括农林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能源交通业、商业及劳务服务业各个行业,或者应包括原材料采购、制造、批发、零售各个环节。但由于增值税的技术操作性较强,配套条件要求较高,而各国征管水平、手段不一,加之其他因素的影响,增值税的实施范围在世界各国有宽有窄,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在农业、工业、批发、零售、服务各交易领域普遍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涉及整个商品生产、流通、服务各业,实施范围极广,它使增值税在消除重复征税方面更具完整性和统一性,可以避免增值税征收抵扣链条的中断或多税并用的复杂性;有利于实施凭发货票进行投入物品税收的抵扣制度,从而还有利于增值税自我监控机制的形成;并为按商品整个生产流通全过程设计总体税负,彻底平衡税负,简化税率档次,为使增值税成为计算简便、归宿明确、影响中性化的税种打下良好基础。这种一推到底、实施范围广泛的增值税既规范又统一,是增值税发展的基本方向,故目前为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所采用。2在整个制造业和批发业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的增值税的实施范围涉及整个制造业、批发业和进口商品,但不包括零售,这种只扩展到批发环节的增值税只能是一种最终向零售环节扩展的过渡性安排。目前,摩洛哥采用的增值税就属于这种类型。3在整个制造业实行增值税,这种情况的征税范围仅仅覆盖全部制造业产品以及进口产品,而对批发和零售环节不征增值税,这种增值税与规范增值税制仍相距甚远。目前主要为一些发展中国家所采用。如:塞内加尔、科特迪瓦、哥伦比亚、蒙古等。各国或地区征税范围大致情况如下:欧洲、美洲、大洋洲征收范围广,涉及农业、工业、批发、零售、服务业;亚洲的韩国、印尼、土耳其、台湾等涉及工业、批发、零售、服务业;菲律宾仅涉及工业、批发、零售业;至于非洲国家,目前主要侧重于制造业,有个别国家例如马达加斯加则延伸到批发业。我国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服务行业暂不实行增值税。除以上规定外,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1)代销业务。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无偿赠送他人。2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视为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销售非应税劳务,且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如果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则属于兼营。3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没有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其非应税劳务部分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我国受增值税开征范围的限制,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难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未涉及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其它服务行业,所以产生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但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情况复杂多样,货物与非应税劳务、服务行业的营业收入混有相当比例的销售收入,有些企业又有意利用混合销售和兼营进行避税;另外营业税、增值税又涉及国税与地税两家机关征管,容易产生意见分歧。因此,在区别判断税种和征管方面造成一些困难。而对征收范围广泛的国家而言,由于增值税涵盖面极为广泛,因而没有我国现在的“混合销售”一说。即便是德国、比利时、荷兰等国有“混合交易”的国家,其“混合交易”的出现也是在同一增值税税种下适应不同的税率所引起的,没有不同税务机关征管的矛盾。其处理方法通常采取从主原则确认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二是运输费用问题。由于交通运输业未实行增值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已纳税款的抵扣凭据,给企业与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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