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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算.ppt

机动车辆保险核赔师培训讲义 1.相关操作 交强险基本计算公式 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5.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与保险 课程大纲 商业险理算前需要掌握的要点 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1.1交强险条款—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2.1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2.2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免赔率 3.1车损险条款—保险责任 3.2车损险条款—常见保险责任 3.4车损险条款—常见除外责任 3.5车损险条款—免赔率 4.盗抢险条款 5.1常见附加险 5.2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5.3 理赔疑难问题解析 6. 报案 7.1查勘—事故现场分类 7.2查勘—查勘前的准备 7.3查勘—现场查勘654321方法和准则 8.1定损—基本定损原则 8.2定损—常损零件换修原则 8.3定损—工时费用的确定 8.4定损—确定施救费用的原则I 8.4定损—确定施救费用的原则II 8.5定损—残值的处理 9.1医疗跟踪审核—医疗跟踪职能 10.1理算—车辆实际价值的计算 10.2理算—赔偿方式 10.3 理算—全损或推定全损 10.4理算—主车挂车交强险赔付方式 10.5理算—精神损害抚慰金 11.1特殊赔案处理—交强险“互碰自赔” 11.2特殊赔案处理—预付、交强险支付/垫付 11.3特殊赔案处理—注销和注销恢复 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后,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公司同意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予负责,并在定损单上注明送修地点和金额。但护送车辆人员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理算。当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时,可按推定全损予以赔偿。 车辆损失险的施救费是一个单独的保险金额,但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不是一个单独的责任限额。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与第三者损失金额相加不得超过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保险法第57条的规定“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 施救费应根据事故责任、相对应险种的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的免赔率。 重大或特殊案件的施救费用应委托专业施救单位出具相关施救方案及费用计算清单。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条款) 残值折归被保险人的,应合理作价,并在定损金额中扣除。 我公司回收残值的,按照损余物资处理规定做好登记、移交工作。损余物资拍卖后,所得款项应当冲减赔款。 对于可修可换的零部件定损为更换的,尤其是一些价值较高的零部件,为防止道德风险,应要求回收残值。 各了解伤者基本情况、伤情程度 1 4 2 3 对死亡原因的鉴定和伤残等级的评定进行跟踪和调查 告知保险人可承担的医疗费用范围 跟踪伤者治疗过程,协调对伤者的抢救和治疗方案 家庭自用车: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 非营业用车:9座以下0.6%,低速货车或三轮车1.1%,其它车辆0.9%。 分出租车和普通车两大类,具体见《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 车辆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决定。 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无同类型新车的,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车辆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公式: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x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x月折旧率 按实际价值(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全损: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款,但不得超过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 部分损失: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款,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 全损: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的,以实际价值为上限;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的,以保险金额为上限; 部分损失: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款,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全损/推定全损的条件 事故车辆无法施救。 保险车辆的施救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事故车辆修理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的实际价值。 当事故车辆修理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达到或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的实际价值时,可以与被保险人协商采取推定全损处理。 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挂车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内部互碰,分别属于不同被保险人的,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因此只能在诉讼中提出,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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