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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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管理.ppt

案例 解聘违纪员工引发的争议   于女士于2006年5月28日受聘于上海浦东某外资企业,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双方于2006年5月28日签定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2006年5月28日起到2008年5月27日止。工作第一年,于女士认真细致,协调能力很强,深受部门领导和企业领导的赏识。但自从2007年12月份于女士谈男朋友后,她便经常在上班时间与男友打电话或在网上聊天,因影响工作曾受到部门领导的善意批评,但于女士依然我行我素,有时连企业统一安排的周末值班也不到岗。2008年2月5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调整了于女士的工作,安排其担任同部门的接待员。于女士对公司此调整非常不满,经常利用工作之便在工作时间内到其他部门聊天,部门领导和上级领导多次对其教育谈话,但于女士仍不思悔改。    人力资源部门于2008年3月12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且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事后于女士认为企业违反法定程序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于2008年4月4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赔偿相当于自己6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和赔偿金。 仲裁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给予于女士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规章制度,如何才有效? 劳动者袁某、王某两人分别于2008年10月8日、2009年8月23日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任REF部高办和储干职务,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185元和1582元。2010年8月28日,电子公司认为袁某8月26日上班时间已有刷卡(7:25),在上班时间内又去刷卡,时间为7:45,此人有代人打卡之行为,而王某8月26日上下班均为有刷卡记录(7:45、18:56),但部门核实该员工没来上班,故有托人代刷卡行为。电子公司据此认为两人的行为严重违反电子公司《人事行政管理办法》中?“代人打卡及托人打卡者,经提报并属实,予以开除处分”之规定,将两人开除出厂。 两人对公司的决定不服,认为他们并不存在代人打卡以及托人打卡的行为,电子公司提供的《考勤班制表》(注:显示两人的上、下班的考勤记录时间)和《光碟》(注:监控录像显示出上述数次的打卡时间段出现于刷卡设备处的均为袁某,而非王某)系单方制作,两人不予确认。而且将一次代人打卡的行为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属于定性错误,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电子公司的《人事行政管理办法》既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没有向全体员工公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据此,两人诉请电子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但电子公司认为代人打卡和托人打卡的行为属于欺骗劳动报酬的行为,性质恶劣,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将两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审判结果】   经过法院调查和双方提供的证据发现,袁某代王某打卡是事实,电子公司依照规章制度条款解除与袁某和王某的劳动关系符合公司管理规定。但电子公司以两人违反“代人打卡及托人打卡者,经提报并属实,予以开除处分”规定为由将两人开除,就应就上述规定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但电子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人事行政管理办法》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而且也未能举证证明因两人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的行为而对公司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上述调查结果,法院认为两人的行为并未达到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的程度,因此,电子公司即时开除两人不合法。同时,法院认为因两人属于一般违纪行为,而且双方对于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存在合理的争议,电子公司并无拒付故意,所以,对于两人要求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建 议: 电子公司宜将代人打卡及托人打卡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在程度上予以区分,将第一次的行为视为轻度违纪,将第二次的行为视为重度违纪,将第三次的行为视为严重违纪,并将涉案中的规章制度修订为:代人打卡及托人打卡者,经查明属于首次,给予记小过处分;经查明属于第二次重犯,给予记大过处分;经查明属于第三次重犯,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深度影响 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影响 三、什么是规章制度 四、规章制度的功能 五、规章制度的分类 六、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区别 七、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风险及防范 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深度影响 与企业用工管理的转型 (一)用工成本提高,改变企业利润的路径依赖 (二)用工风险增加,引导企业调整用工方式,倡导社会分工 (三)用工规制严格,督促企业管理转型 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影响   (一)为规章制度制定提供了依据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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