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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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doc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03与2014内容变更 增加内容 3.1监理单位 3.1.2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5)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3.2监理机构 3.2.2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 (6)监督、检查文明施工情况。 (9)参与或组织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0)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1)审批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缺陷的处理情况,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 (14)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评定,主持或参与工程验收。 3.2.5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合同履行期间的监理档案资料。 3.3监理人员 3.3.2监理人员应遵循下列规则: (9)不得索取、收受承包人的财务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3.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义务,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各项: (3)签发或授权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16)审批承包人施工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的检查和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按相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7)复核分部工程和监理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等级,代表监理机构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 (18)参与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与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19)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档案资料。 (20)组织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档案资料,并提交审核专题报告。 3.3.4总监理工程师可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履行其部分职责,但下列工作除外: (4)审批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 (5)签发施工图纸。 (9)签署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意见。 (12)参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3.3.5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实施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各项。 (4)预审承包人按有关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 (7)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的施测方案;复核承包人的施工放样成果;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工艺试验方案、专项检测试验方案,并确认试验成果。 (10)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指示承包人纠正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11)复核已完成工程量报表。 (12)核查付款申请报表。 (18)完成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其他工作。 3.3.7监理人员应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各项: (5)对所监理的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依据监理实施细则实施旁站监理和跟踪监测。 (6)协助监理工程师预审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部分工作的开展申请报告、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 (11)填写监理日志,依据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授权填写日志。 4.1,基本工作程序 4.1.9按合同约定实施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4.3主要工作制度 4.3.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制度。监理机构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时,应对其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5.1.6依据监理规划和工程进展,结合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及时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5,2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5.2.4施工图纸的核查与签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所需要的施工图纸,应经监理机构核查并签发后,承包人方可用于施工。承包人无图纸施工或按照未经监理机构签发的施工图纸,监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工、返工或拆除,有权拒绝计量和签发付款证书。 (4)经核查的施工图纸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加盖监理加盖章。 5.2.5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 6.2工程质量控制 6.2.11旁站监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和监理工作需要,结合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2)监理机构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填写旁站监理值班记录。 (3)除监理合同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或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并得到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旁站监理工作,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2.13跟踪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实施跟踪监测的监理人员应监督承包人的取样、送样以及试样的标记和记录,并与承包人送样人员共同在送样记录上签字。发现承包人在取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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