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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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 9年1月6 日8时2 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 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 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交通事故。 2 9年2月26 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 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 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 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 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 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 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 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交警提示: 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 通安全摆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 拆改座位、增设座位。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 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 2、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 9年8月31 日7时5 分,李某(男,天津某政府机关)驾驶 “柯斯达”牌大客车 行驶至京津塘高速下行 137.7公里时,因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用车辆 的右前部撞到停驶在硬路肩的由张某(男,河南省村民)驾驶的河南牌照大型货车后尾部, 造成李某乘车人王某、曹某当场死亡,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赵某、王某受伤, 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事故3死2伤,后果十分严重。 2 9年3月2 日21时3 分许,范某(男,天津市东丽区村民)步行由北向南横过津 塘公路,遇张某 (男,山东省昌乐县村民)驾驶辽宁牌照大客车,沿津塘公路由西向东在第 一条机动车道内驶来,张某因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范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 亡。 2 9年1月6 日02时 分,石某驾驶辽宁省牌照客车沿京沈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超速 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撞到尚某驾驶的北京牌照小型货车后尾部,后尚车先后撞到中心护栏、 右侧护栏,仰翻在硬路肩起火,造成驾驶人石某、乘车人周某死亡,乘车人张某受伤,两车 损坏的交通事故。 2 9年3月6 日1 时05分,本市驾驶员贾某驾驶天津号牌的东风牌大客车沿西马路 由北向南行驶时超过规定时速,行至西关大街交口时遇行人汪某沿路口北侧由东向西行走, 贾某发现时因速度过快躲闪不及,车前部右侧撞上汪利民身体右侧,造成汪某受伤后经医院 抢救无效死亡。 2 9年3月9 日17:2 分,本市驾驶员李某驾驶天津号牌小客车,沿津晋高速公 路延长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塘沽盐场道口时,因速度过快未及时采取措施,车前部撞在一 部沿塘沽盐场道口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卢某、 田某当场身亡。 【文章来源:成都产科医院排名http//:】 2 9年9月23 日7时许,山东省驾驶员王某驾驶山东号牌的小客车沿津王路由南向北 行驶至津王路 15公里1 米处,因超速行驶,打方向时,发生侧滑,致车翻入左侧沟内, 驾驶人王某及3名乘车人当场溺水身亡。 案例分析 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机动车超速行驶,已成为众多交通事故的一大诱因。车辆速度越 快,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越高。 “俗话说”, “十次事故九次快”,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据 专家研究发现,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从发现情况踩刹车踏板到汽车完全停住所需要的距离 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驾驶人的反应距离。二是实际刹车距离。在干柏油路面上,当机动 车以6 公里/时的车速行驶时,驾驶人从发现情况到制动停车,刹车距离为29.7米,当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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