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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①
施工与检修安全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②
安全作业票证使用考核管理制度 ⑧
施工与检修安全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与检修、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施工与检修的安全,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生产副总或总工程师批准,特别重大工程施工应报请总经理批准。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进行动火、入罐、登高等施工,必须向安全科或保卫科申请办理有关作业证。
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三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员工有权拒绝施工。
第四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公司和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公司和承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作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发包单位要有专人检查其安全工作。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五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公司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动火作业、入罐坑作业、登高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及设备、电器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公司有关安全规程执行。
第七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如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八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十一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
第十四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十五条 特种机械设备必须定期检验,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
第十六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防护装置。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焊接设备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1、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证接零或接地良好。
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3、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其接地电阻小于10欧姆。
第十九条 手动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订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掏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二十三条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部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二十四条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安全负全面责任,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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